执行中的欠款,与责任保险请求不是二选一
受害人已经拿到赔偿判决并申请执行,对方却没有足额财产,是否只能等执行结束以后再向责任保险人请求?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但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能仅以该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
因此,已经申请执行不是当然排除保险请求的理由。不过,该条以责任保险以及依法可以提出的保险金请求为前提,并不是发现被执行人买过任何保险,申请执行人都能直接取得保险金。应先取得保单,确认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事故及受损第三者是否对应。
责任确定、怠于请求和保障范围仍需核实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可以就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请求。进入执行程序能够说明一部分事实,但不能省略保单责任范围、除外事项、限额及已付款等具体审查。
第三者可要求责任方提供已投保及申请理赔情况,保存保险人回复和现有材料。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是否属于承保事故存在争议,应明确具体争点,不能只用侵权判决已确定数额,就推定所有金额均由保险人无条件承担。保险人的合同抗辩是否成立,也须依法判断。
直接请求只针对尚未获得清偿的对应部分
准备保险请求时,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方已支付、执行取得以及其他对应款项分别列明。部分清偿不是全部丧失请求,但同一损失不得因分别申请执行、起诉保险人而重复领取。保险已支付的款项也应及时说明并与执行余额衔接。
多个损失项目受到不同限额或条款约束的,逐项核算,不把诉讼费、律师费、利息及全部执行费用笼统放进保额之内。保险不足的部分是否仍由责任人负担,应回到原责任关系与裁判处理;保险赔付尚在争议,也不当然免除被执行人的既有履行义务。
用三组文书说明当前请求
第一组是责任确定文书及生效情况,第二组是执行材料、到账和未清偿余额,第三组是完整保险合同、事故报案与理赔沟通。向法院或保险人提出请求时,说明自己依据何种保险及法律关系、要求支付哪个项目,避免只交一张终本裁定便要求按判决总额付款。
是否合并处理、如何列当事人以及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应结合实际案件确定。原执行与保险争议各有期限和义务,持续催款或等待保险答复,并不当然使其他程序期限停止。把已确定责任、尚欠金额和承保范围对上,才能让保险保障成为实际可审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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