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要求旧平台把自己的账户资料提供给指定的新平台,旧平台只愿给几张截图,或者一概称数据不能转移。查阅复制与向指定处理者转移不是完全相同的请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转移设有具体条件,既不能任意拒绝,也不是所有后台信息都应原样打包外传。
先说明要转什么及交给谁
请求应明确本人身份、具体信息、接收的平台及合法接收方式。要求取得自己的资料,与要求连同其他用户通信、联系人隐私或平台全部内部分析一并转出,范围不同。旧平台可以依法核实身份,不能只凭陌生人提供一个账号名称就发送全部资料。
自己在页面上看得到的信息,也不当然都属于可不受限制转移的本人信息。涉及他人权益、共同内容或不同来源,应识别可处理的部分,而不是将其中一点存在争议作为拒绝全部合理请求的理由。
现行条例列明四项条件
条例自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要求能够验证真实身份,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或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并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条件时,处理者应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提供途径。
不能套用早年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同表述或自行增加必须购买高级会员等条件。技术问题应具体说明缺少什么及可行处理方式,而不是只回复系统不支持便永久不处理;请求人也不能要求绕过安全校验或交出账号密码来完成转移。
提供复制件不一定解决了转移事项
复制给本人保存,可以满足某类查阅复制需要;但已经提出符合条件的指定处理者转移请求,不能只看曾发过截图就认定全部完成。应核对接收方式是否能依法访问和取得所请求的信息,以及哪些部分不能转及其理由。
同样,转移成功不当然使旧平台的全部合法保存义务消失。是否继续保存、删除或停止其他处理,应按照各自依据核查;新平台接收后也需合法处理,不能把用户申请转移理解为对未来任意营销和公开的无限授权。
费用和争议反馈需有具体依据
条例允许请求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时,根据转移成本收取必要费用,不能把任何首次正常请求都设置成高价服务。对身份验证或范围补充,应提供便捷渠道,不能反复提出与核实无关的证明,将行权变成难以完成的任务。
城口个人可保存请求内容、接收者、回复和实际得到的数据清单,明确尚未处理部分。争议未解决时,依法向有权部门反映或采取适当救济,不自行侵入系统下载他人数据。把范围、条件和结果说明白,才能区分合理安全核验与没有根据的拒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