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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已合法免除第三人赔偿,保险理赔后的代位追偿会受影响吗

投保前的免责约定,可能限制后来取得的代位权

企业购买财产保险之前,已在另一份合同中合法免除交易相对人的某项赔偿责任,事故理赔后,保险公司还能照常向该相对人追偿吗?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要求,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放弃对其赔偿请求抗辩,法院认定该放弃合法有效的,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代位权,不予支持。

因此,需先确认放弃发生在何时、针对什么责任和损失,以及是否真实有效。合同中的责任限制、结算确认和单纯收款收据不必然都是放弃赔偿;免责约定本身违反法律等问题,也不能因写在投保前就免于审查。

不要把订保前与事故后的放弃混为一类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另对事故后、保险赔付前后放弃第三者赔偿请求规定后果。第九条所处理的,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原请求权已经受到合法有效处分的情况,不能拿事故后擅自放弃的规则,不区分时间地套用。

应把基础合同、免责或和解文件、保险合同订立、事故、理赔等日期排列。补签文件是否真正追认旧约、是否倒签、免责覆盖未来什么事故,都需要根据真实材料审查,而不是只看纸面写的较早日期。

询问而未告知,可能产生相应保险金返还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订约时询问有无这种放弃,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追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仍同意承保的除外。因此,不能只以第三者无需再赔,就推定被保险人可以稳妥保留全部保险金,也不能只因存在免责就当然全额退赔。

重点资料包括保险人的具体询问、投保回答、已提交的合同及附件、承保沟通与相应损失。询问是否明确、实际是否告知、保险人何时已知,以及不能追偿与遗漏之间的联系,应分别说明。相应部分的范围也要与真实保险给付对应。

续签保单前,先做基础合同权利核对

企业可以将租赁、运输、仓储等合同中责任限制、免除或追偿安排列成清单,向保险人如实披露与保单有关的问题,保存答复和批单。律师审查基础交易时,也应了解是否已有保险,而不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一份广泛免责改变了追偿基础。

事故已经发生的,应向各方提供完整文件,不删去对己不利的免责页,也不临时补造双方从未同意的条款。把第三者对原权利的抗辩,与保险人对投保告知和保险金的请求分开,才能算清谁仍有何种义务,避免将追偿失败简单转成任意一方必须全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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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