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费的人,不一定就是被保险人
一家企业替另一家主体的财产投保,后来投保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标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这个投保人追偿,不能仅凭他也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一概否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因投保人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事故,保险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应核保单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以及批单。谁交了保费、谁与经纪联系、谁实际管理设备,可能有关联,却不能互相替代。以他人账户代付保费,也不当然使付款者变成被保险人。
代位承接的是被保险人真实享有的赔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财产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第八条并没有免去对投保人本来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的审查。合同义务、侵权行为、损失及因果联系仍需有依据,不能因为先交保费后发生事故,就把所有损失归给投保人。
收到追偿函时,可以要求说明原赔偿关系、已经赔付的项目金额及所承接的权利范围。对方依法能够提出的责任、金额或既有清偿抗辩,不因请求人变成保险公司就当然消失;已经填补的同一损失也不得重复计算。
法律和保单中的例外要逐项核对
第八条保留法律另有规定及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组成人员的代位限制及故意例外,就是需要核实的规则之一。投保人身份与这些成员身份可能重合,也可能完全不同,不能只凭投保人三个字自动纳入或排除。
合同若有放弃向特定主体追偿、共同被保险或其他安排,应看对象、期间、事故及效力。不能仅凭投保时业务人员口头说自己人就不追,认定已有适用全部事故的有效约定;保险人也不应只展示一个主体名称便跳过真实合同内容。
将事故责任、保险给付和内部结算分开
企业可准备投保文件、主体关系、财产使用及管理合同、事故调查、赔款清单和付款。明确自己是单纯投保人,还是同时具有被保险或法律特殊保护身份,再逐项回应追偿基础及例外。
保险赔付不足、免赔以及未保损失,可由真正有权的人另按原责任关系处理,不能都归入保险人的同额代位请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另有保费、管理或损失分担约定的,也应单独分析。这项规则的实际意义,是防止付过保费就当然免责,同时保留真实责任和合法例外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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