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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止付申请被准许过,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就不必赔吗

临时止付不等于申请方永远不会担责

企业担心受益人欺诈索款,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并获准,后来争议发生变化。曾有一张止付裁定,不足以直接证明申请永远正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止付申请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城口企业审查风险,应先确认文件确属独立保函,查明谁以什么事实申请、裁定范围与实际执行时间。普通保证、基础买卖债务保全及独立保函止付,不能只因都是暂不付款就混用同一规则。

申请获准采用的是临时审查条件

第十四条要求欺诈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情况紧急且不立即止付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并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可能损失的担保。临时程序并不代替对实体争议的最终审理。

申请人应真实提供有利和不利材料,不把对方普通违约包装为保函欺诈;受益人主张赔偿,也不能只因止付后来解除就宣布任何申请当然错误。应核解除原因、实体处理和申请时事实,区分期限未衔接、请求范围不当、事实依据不实等不同问题。

损失应对应被错误阻止的付款

提出赔偿,应说明因错误止付发生何种损失、期间及金额,提供融资费用、支付安排和真实履行等证据。不能把基础交易中所有经营亏损、合同争执和未能实现的利润,一并归到止付申请上。

例如主张资金占用损害,应核原本何时具备合法付款条件、实际被停止多久以及其间变化。申请范围只涉及部分款项的,也不能未经说明按全部合同价计算。已经从其他责任人取得同笔补偿,应依法处理,避免重复受偿。

担保不自动变成损失的固定赔款

提供担保是申请的条件之一,但担保金额并不自动等于法院最后应判赔的金额。是否向担保提供者主张、范围如何,须核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应条件;不能只因有保函担保,就跳过申请错误、损失与关联的证明。

申请人也不能因为自己已交足担保就随意扩大止付。发现申请基础已不存在、金额过大或材料有误,应依法及时反映并研究调整,保存变更依据,避免让本可停止的损失继续扩大。

建立止付过程和损失期间的对应表

可列申请递交、裁定作出及送达、执行、复议、后续诉讼仲裁和解除等节点,对照每段期间阻止的是哪项付款、依据发生何种变化。裁定、申请证据和实际银行记录应相互印证,不仅提交新闻截图。

本文所述第十五条在二〇二〇年修正时未修改,结合最高法原文与修正决定核对。赔偿判断和申请是否有必要,是相连但独立的审查,不能将获得临时措施宣传成欺诈已被终局确认,也不能以存在争议为由编造损失。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