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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货物既有仓单质押又有仓储物担保,优先顺序只看合同先后吗?

同一批库存货物,企业既以纸质仓单出质,又把仓储中的货物另设担保,两名债权人都说自己的合同签得更早。优先顺序并不当然按签约日期排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专门处理仓单与仓储物担保并存的问题。

先检查各项担保是否依法设立

纸质仓单设质,解释要求在仓单背书记载质押、经保管人签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只有一份融资合同或仓单照片,与已经完成相应公示不同;依法可办理出质登记的无权利凭证仓单,则按登记规则核实设立时间。

仓储物本身另设动产抵押或质押时,也要分别核其成立、设立和公示条件。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能否特定、谁合法控制及处分,均不可省略。把两份合同都写成第一顺位,不会让客观上冲突的优先权都自动实现。

公示先后比单纯签约先后更重要

第五十九条对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担保规定,按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原借款先签、后完成公示,与后来借款先完成公示,可能形成不同判断,不能仅拿合同首页日期要求当然优先。

需要还原仓单背书、保管人签章、实际交付及有关登记等事实,记录各自形成和可核实时间。货物清单、仓单号及数量也应对应,不能把不同仓库的同类货物误认为同一批,或用一个总库存数代替担保范围。

多份仓单不意味着同一货物能够重复足额受偿

同一货物被保管人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不同仓单上设多个质权,解释亦依公示先后排列,难以确定的按债权比例受偿。发现重复单据,应核是否真实同物、是否已注销或替换、当前由谁持有,不因打印了新编号就自动增加库存。

如果损失系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造成,债权人有证据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支持。需要证明共同行为及损害联系,不是只要存在两份仓单,就不加区分地让仓库对所有融资本金无条件兜底。

权利核查应落在实物与公示链条

城口企业或债权人可整理真实库存、入库验收、全部仓单、背书签章、交付记录、担保登记及对应债权余额,核查是否存在放货、换货或重复质押。对无法自行取得的资料,依法提出具体调查或保全申请,不私自闯入仓库拉走货物制造新的占有争议。

清偿和实现担保时,区分优先顺位、实际可得金额与另行赔偿请求,已经获得的支付应核销。仓单质押不是拿到纸张就确保回款,仓储物担保也不是合同写得早就绝对优先;真实货物、合法设立及可证明的公示过程,才是排列权利的基础。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