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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公用单位的供水设施,是否都该放进物业现场查验清单

新小区准备交接共有设备,开发商把全部供水、供电和通信设施一并列给物业,物业又称只要带有这些名称都不应由自己过问。两种做法都需进一步核实。《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排除的是建设单位依法应移交有关单位的特定共有设施设备,并非按设备名称一刀切。

先确认是否属于依法应移交有关单位的范围

第十七条列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前提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这一部分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应由相应关系和程序处理。

应结合本项目适用规定、设施图、建设及接收范围核边界。设备在小区之内,不能据此断定一定由物业承接;也不能只因名称叫水泵或管线,就不核法律上的移交对象,直接从所有资料中删除。不同设施及阶段可能有不同安排。

列入共有设备通常范围,与本条特别排除一起读

第十六条对共有部位和设备列有一般范围,包括水泵、水箱、变配电和给排水管线等。第十七条再对依法应交有关单位的事项作出排除。核查时要识别具体设施,而非将前条的列举或后条的排除单独绝对化。

对于确实应由物业承接的其余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检查配置、外观和功能。对依法另交的部分,保留移交范围和对应凭据,避免同一设施在两份清单中都写已交,实际却没有能够接续管理的人。

不由物业现场查验,不等于无需依法验收移交

该条划分的是物业承接查验内容,不是宣布公用设施可以没有质量证明、合法验收和接收手续。建设单位对自己应完成的事项仍须履行,不能只给物业一封自行联系公用单位的通知,就将全部开发建设问题交给居民解决。

是否已经交给有关单位、当前由谁管理、尚有什么条件未完成,应分别查明。运行维护、产权归属与现场查验主体并非同一问题,不能凭排除出查验清单,便推定设施损坏的一切后果均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无关。

制作范围对照,避免出现双方都说不归自己的空档

可对每项设施列位置、编号、服务范围、依法接收单位、已办交接及未完成事项,并附相应依据。存在边界争议的,请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明确回复;需要专业核查的,不以居民自行通电或通水试验替代。

律师可协助核定应提出的是履行移交、提供资料,还是处理物业约定义务等请求。实际结果应是清楚的承接边界与衔接安排,不是替每个小区编造统一水表界限,也不是承诺国家规定一实施,所有旧设施就已经自动完成移交。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