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申请有明确前提,不是拿认购单就能办
购买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双方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商迟迟不配合,购房人不一定只能继续等待。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因此,首先查明已经订立的是什么合同,以及双方关于预告登记怎样约定。售楼处宣传、认购意向、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各有作用,不能仅有销售人员承诺就视为全部申请条件已经具备。房屋单元、预售人和预购人身份也应与合同、备案资料一致,避免用另一套房号提交申请。
约定附有条件或期限,要有相应证明
第八十六条列明,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及其他必要材料。单方申请时,预售合同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能单方办理解决的是对方未按约共同申请,不是把真实约定和材料审查一并取消。
可以把预告约定、履行条件、约定办理时间以及开发商未配合的具体情况整理在一起。催告和回复有助于说明履约经过,但给销售人员发过微信,不等于已经向登记机构正式提出申请;登记机构要求补正的,也应核实具体项目和依据,保留书面反馈。
已有在建抵押,办理顺序不能靠承诺绕过
同条对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规定当事人应一并申请相应抵押注销,并提交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应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再办理预告登记。购房人不能只凭开发商说以后解押,就假定现有登记障碍已经消失。
应核实抵押所对应的具体房屋、登记状态和解除安排,向有权登记机构了解材料与衔接。单方申请预告的规定,不意味着购房人可以代银行作出放弃抵押的意思表示,也不保证所有被查封、权属不明或不具备条件的房屋均能直接办理。
得到正式登记结果后仍需衔接后续义务
预告登记保护的是将来实现相应物权的请求,不等于已经取得最终所有权。递交申请后应保存收件、补正和办理结果,核查实际登记类型及内容,不能只收下一张网签备案表便认为已经办成预告。开发商是否违反协助约定、是否承担损失,也应另按合同与实际影响分析。
准备办理时,形成合同和预告约定、条件期限履行、现有抵押限制、申请反馈四组资料。具备最终登记条件后,还要及时衔接正式登记及法定保护期限,不能把一次预告当作永久保障。单方申请的价值是提供一条有条件的实际办理路径,而不是替代对交易风险和后续办证义务的持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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