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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抵押给企业,协议双方同意就能排除法律对抵押财产的限制吗

村民用宅基地上的住宅向企业借款,双方签字同意抵押,就可以排除法律对抵押财产的限制吗?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自愿订合同并不等于可以自行创造法律没有允许的担保财产。

先查权利类型,不能只看房屋照片

城市建设用地房屋、农村宅基地住宅,以及依法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基础不同。应核对土地、房屋的实际权属和用途,不能只因为房子建得很新、有门牌,就认为与城市商品房完全相同。

第三百九十九条对禁止抵押设有法定例外,主张例外的应指出具体适用依据和条件。过去某项地区试点、其他种类土地的制度或者银行宣传,不能未经核实直接延伸到任何地区、任何个人向任何企业借款的安排。

不宜把房和地硬拆开规避

住宅与其占用土地密切相关,不能只在合同中删除宅基地三个字,就声称仅抵押地上砖瓦,可以达到完整房地抵押的相同效果。实际处分对象、实现方式以及适用法律仍要整体核对,不依靠改名称绕开强制限制。

同时,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款项是否交付和抵押权能否成立,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担保存在瑕疵,不代表真实借款自动不用偿还;主张担保无效产生的责任,也应按具体事实和法律判断,不能简单让任何一方对全部金额无限兜底。

占着证书不能等同设立抵押权

企业拿到房屋证书、户口簿或者钥匙,并不当然获得有效抵押。不能用扣证、换锁、签所谓过户空白页的方式自行实现债权。设立担保还需符合相应合同、登记和法定财产条件,不是一张收条能替代全部要求。

债务人亦不应为了获得贷款隐瞒土地性质、其他权利及争议。对不适用的登记或审批,不能购买材料、伪造身份或倒签流转文件。相关文件真实与担保合法,需要同时满足,而不是一方愿意承担风险就无需核查。

重新安排保障应选择合法途径

城口企业出借资金前,可先查是否有依法可设的其他担保,并明确债务主体、期限、利息和履行证据,不依赖一项难以依法实现的住宅担保。具体房地制度存在复杂情况时,应带完整权属资料寻求专业核查,而不是按网络通用抵押模板签约。

争议已经发生的,将借款和担保请求分开列示,说明已收款、已还款、财产权利和拟请求依据。依法判断能否设立、怎样实现及有什么其他责任,比仅凭双方签过字就自行占有住宅更能避免新的侵权和损失。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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