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在某地播放,不等于该地每一个门店都可以按自身所在地任选审查机关。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采用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的申请连接点;不能仅凭投放屏幕、零售门店或广告公司在长寿,就把它们改写成法定所在地依据。
几种地址需要分开列出
将产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人、申请人、代理申请公司以及实际投放门店的地址分别列出,并核实际进口代理身份。不同主体地址相同,并不意味着法律身份可以互换;地址不同,也不能只为少跑一次手续就把门店写为生产企业。第十二条另允许持有人及经授权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资格与第十三条受理连接点应分别满足。
第四条允许省级市场监管、药监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审查。因此核准机关与实际受理窗口可能存在依法委托关系。应查公开政务事项的实施主体、受理范围和委托依据,不能把搜索结果中任何“广告备案”入口当作本类产品广告审查。
先形成一张管辖核对表
表中记录产品类别、境内生产或进口、生产企业及进口代理证明、拟申请人资格、据第十三条确定的所在地和实际受理机关。产品身份或进口代理关系不清,应先补齐基础文件,不通过更换投放门店掩盖问题。
这一规则解释的是全国审查申请连接点,不创设重庆各区县独立审批权。还要核发布版本、平台和警示等条件;找到正确受理机关不等于广告已经获批,更不等于进口产品因此可在任何渠道销售。
依据:[总局令第21号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4ca076ac0eeb4a9e9204e0cee26e359b.html)第4、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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