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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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销商委托广告公司送审,持有人授权与代理委托能合成一份吗

先确定谁是申请人,再看谁跑手续

经销商付款制作药品广告,并不自然取得广告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把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以及经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列为申请人。广告公司可以受托代理申请,但“代理办理”不等于广告公司因此成为持有人授权的经营申请人。

例如持有人授权经营企业甲申请,甲再委托服务公司乙办理,至少要能辨明两层关系:甲为何可以就该产品申请,乙受谁委托、代表谁实施申请行为。只有乙与甲签的广告制作合同,通常不能回答持有人是否同意甲成为申请人;只有持有人销售授权,也不能直接证明乙有权代甲提交和签署申请文件。

材料应把两层授权接到同一产品

第十四条要求经授权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交合法授权文件,委托代理的另交委托书及代理人主体资格材料。可以用一份文件载明多个法律关系,但内容、当事人和权限必须清楚,不能以文件标题叫“全权授权”代替具体核验。核对产品名称及注册备案身份、申请主体、授权事项、授权期间和签署权限,避免把其他产品的渠道代理证套到本次申请。

长寿经营者可先做申请人与代理人关系图,分别标明持有人、经营企业和代办方,再对照主体证明、产品材料和样件形成送审目录。受理机关的实际办理入口及电子签署要求应查对应政务事项,不承诺任何一份商业授权书必然被接受。广告发布与经营资质仍各自依法核查,送审代理不替代产品经营许可。

依据:[总局令第21号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4ca076ac0eeb4a9e9204e0cee26e359b.html)第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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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