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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想加中国二字,外国投资人字号翻译不同也能直接使用吗

名称中出现“中国”,不能仅凭企业有外国股东就认为当然可以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才可以含有“(中国)”字样;应先核外商独资或外方控股条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含有“(中国)”字样的情形,要求其字号与企业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合作、取得产品经销权,不等于就是这一名称结构下的外国投资者关系。

先区分冠首、中间字词和外资括号用法

第十四条对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设置从严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则;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第十五条的外资括号用法须按其自身条件核实,不能把它当成绕过其他名称禁限用规则的方法。

如果拟用字号与外国投资者法定名称的翻译不一致,应先查原文名称、可证明的字号以及翻译对应关系。不能只提交对方网站的中文宣传称呼,就省略对投资者身份和名称来源的核对。多个译法之间存在差异时,应把使用依据和拟申报版本说明清楚,避免主体文件、授权文件和名称申报各用不同文字。

形成可复核的名称与投资关系材料

建议把外国投资者主体文件、登记名称原文、拟采用译名、投资关系和拟设企业全称逐项对应。对名称文字获准使用的判断,与外资准入、经营许可、行业特别要求是不同事项,不能在名称申报通过后对客户宣传“已获国家级资质”。

长寿的拟设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核实际企业登记服务和承担该项业务的机关。应说明采用的是哪一种“中国”用法,按相应条件准备资料,不能把一份境外品牌授权概括成企业名称必然获准的保证。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https://scjgj.gz.gov.cn/ztzl/ygaflfgzczl/sczrgll/gd/content/post_10494429.html)第十四、十五条。

上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ba91e86d5794ed890f12c1b529038d5.html)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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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