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实验室负责组织国家计量比对,不代表可以跳过参比实验室意见。《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依据前期实验起草实施方案,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确定并报送总局。报价合同或内部负责人批准,不能取代这一项目程序。
前期实验先验证传递条件
第十条要求比对开始前开展前期实验,包括传递标准或样品的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运输特性及参考值等。方案若只是复制往年表格,没有核实际样品和路线,就可能无法解释跨实验室差异来自测量能力还是传递过程。技术判断应由具备能力人员进行,本稿不替代具体不确定度计算。
方案应列明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时间和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规定具体实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或限定结果范围。参比实验室收到征求意见稿,应据真实能力、设备时间和技术疑点提出意见,避免先无条件确认,事后才发现无法按路线实施。
征求意见与每方拥有否决权不同
条文要求征求各方意见,不等于任何一方都能任意否决国家项目,也不等于每一条建议必须照单采纳。宜保存稿件、各方意见、处理说明与最终版本,使正式实施依据可追溯。变更影响比对条件时,应依法依方案和项目要求处理,不能让各实验室私下采用互不兼容的版本。
第十二条要求按技术规范及方案开展。主导实验室可以按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对争议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专家意见也不应被伪装成所有参比单位都已同意。数据分析出现问题,应沿正式渠道查明,不通过交换未公布数据来“统一答案”。
长寿参与单位可整理方案版本、意见回复、样品交接和实施记录,证明自己按何种条件测量、异常如何报告。国家比对与普通商业比测要先确认性质,全国规则不因委托合同写了“全部由甲方决定”而消失。法源:总局令第69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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