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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持有计量标准证书,国家计量比对仍必须参加吗

取得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相关证书,不是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替代结果。《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七条针对已取得该次比对所涉及证书的单位规定参加义务;能够提出正当理由且经市场监管总局书面同意的,才属于该条例外。

先核此次项目是否涉及自己的获证量值

国家计量比对是在规定条件下,比较同种基准、标准或标准物质所复现量值的过程。单位应核正式项目、参加要求、自己的证书和所涉及项目,不能因机构名称不是国家级,就断定与国家比对无关;也不宜把所有普通商品送检或企业内部测试都叫国家比对。

已有证书证明相应考核或定级状态,参加比对则检验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有效性。客户曾验收、过去一次能力检查合格,均不能直接代替此次依法应参加的项目。若通知对象或项目范围有疑问,应通过有权部门核实并保存答复。

例外需要理由和书面同意同时成立

设备异常、停用或人员变化等情况是否构成正当理由,须结合事实审查,不能由本文预先认定。单位可提供现状、影响、处置与拟安排材料,向总局申请;仅向主导实验室发邮件、内部决定暂不参加,未必满足总局书面同意这一条件。申请尚未处理时,应追踪正式结果,不能把沉默当批准。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第二十一条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条文不是说任何一次未到场都自动撤销全部证书,也不允许机构将商业排期冲突当作当然豁免。实际责任要以事实和正式处理为准。

长寿相关实验室可交付项目与证书对应表、实际参加安排,或真实例外申请及书面答复档案。本稿适用全国国家计量比对规则;地方比对由相应部门依法组织并参照办法,不能把不同项目的承诺和期限混记。法源为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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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