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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项目可以不去现场,就能只由一名业务员完成尽调吗

长寿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交了一批标准化设备资料,机构认为可以远程核验,便安排一名客户经理独立完成尽调。问题不只在是否到过厂房。《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把共同实施人数、调查方式和报告要求放在同一条中,允许调整现场方式,不等于其余要求一并取消。

双人共同实施与现场调查,是两个核对项目

第十条首先要求,尽职调查至少由双人共同实施,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审核时应分别确认实际参与人员、各自承担事项、核实过程和报告,而不能只看报告末尾是否出现两个人的签名。第二人事后盖章,没有实际参加调查,不能当然证明已共同实施。

双人不表示每个动作都必须同时到场,也不能据此自行规定所有远程联系一概无效。条文关注真实共同实施。机构应将分工、事实来源、发现的矛盾及复核结论留下记录;客户可以核验机构身份与授权,不应向自称调查人的无关个人提供无限范围的经营数据。

什么业务可以简化现场方式

同条允许具有批量化或者标准化特征,且通过非现场手段能核实租赁物、承租人相关信息真实性,并据此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简化或者不以现场方式开展调查。这些条件需要同时成立。单纯设备同型号、申请通过网络提交,或者客户愿意自行担责,都不等于已证明资料真实并能评价风险。

公司还应根据区域、行业、租赁物类型等,审慎确定可简化或不现场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该条没有给所有公司统一规定一个金额,也不授权营销人员临时说某笔业务免查。应找出本机构相应制度、适用范围及本项目为何落在其中的依据。

异常资料不能因为选择了远程方式就搁置

设备编号对不上、使用地点变动、产权资料存在冲突,应围绕实际缺口进一步核实。第八、九条仍要求调查独立、真实、有效,掌握权属价值和相关主体经营、财务及信用状况。不能以已经决定非现场调查为由,拒绝补充本来无法核实的关键事实。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承租人,第十六条另有不降低风险审核标准前提下适当简化调查内容的安排。简化内容、调整调查方式和至少双人共同实施,并不是一个可互相替代的结论;应逐项说明具体依据,不把小微身份变成全部豁免。

企业与机构可以形成一份可核验的尽调记录:两名实际参与者及分工、远程核验渠道、仍有冲突的信息、适用限额和最后书面报告。发现仅补签问题,应保留原始经过并补充真实调查,不能倒填到场或参与日期。

本文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办法规定的相关子公司、项目公司,不把普通设备出租人一律纳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历史业务另核当时规则。依据:[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12/06/540892/article.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