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境外药企合作使用受试者样本,项目已经获得伦理同意,是否就可以采样、向境外送检或者共享研究数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关注的是资源类型、合作主体和实际流转,不只是一张伦理批件。长寿机构开展项目,应在启动前把许可、备案和出境事项拆明后统一安排。
先查资源和外方是否真实落入制度
现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区分含有人体基因组等遗传物质的材料,以及利用这些材料产生的信息。第三条对临床诊疗等另有活动边界,不能把普通就诊一律归为国际合作,也不能因为项目写着医疗用途,就忽略实质科研合作。
外方范围不仅看注册国,还要核境内机构是否由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应准备法人和控制关系资料、研究目的、合作分工、样本种类数量、检测地点、数据接收方及成果安排,不能用中方公司盖章掩盖实际外方控制或流转。
国际合作研究许可有明确条件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外方利用我国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与中方合作,原则上由双方共同申请批准。条件包括合法合理的目的和方案、资源来源与数量、合作能力、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伦理审查以及成果归属和利益分配安排等。
伦理与提供者书面知情同意,是必须分别落实的事项,并不替代行政许可。根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方须全过程实质参与,研究记录和数据信息向中方开放并备份;协议还应处理专利、其他成果及利益安排。仅让中方提供样本而看不到数据,不宜当作手续齐备的合作模式。
上市临床试验备案不是所有研究的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对为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开展、不涉及资源材料出境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设置备案路径。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正式业务文件进一步列明机构内处理、方案指定境内单位检测等范围;其中探索性研究部分仍应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
备案须在开展前完成,合作双方共同申请,多中心不得拆分备案。应核药监临床批件、通知或者备案材料,研究方案、组长伦理、合作协议及参与机构承诺;取得备案号后再按要求开展,不以材料已上传等同已经完成备案。
材料出境与信息对外提供要各自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设置证明条件。国际合作许可中可以一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出境计划,但不能因此推定任何追加样本、接收方或用途都获准。应把出境材料与原许可、数量、目的、海关手续逐项对应。
第二十八条针对信息向外方提供或开放使用另有备案、信息备份以及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时的安全审查要求。合作双方按规定使用研究信息,与再向其他外方开放不是同一事实;信息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出境的其他适用规则也不能被一项人遗手续当然替代。
变更与结束也要保留材料链
合作方、研究目的、内容或期限等重大变化,应依第二十三条及实际适用程序办理变更,不能先执行新方案再补旧表。许可研究结束后,第二十六条要求双方六个月内共同提交合作情况报告;备案项目也有相应报告安排,应按具体文件核定期限起点。
截至本文核验,2026年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不能当成已经生效的规则。委托前可形成主体控制关系、样本与数据流向、许可备案及变更节点三张表,明确机构自行落实事项和律师审查范围,费用据真实工作约定,不作备案即包获准或无需其他合规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