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最高法公开调解案例,非本所承办。2016年,中韩两家健康产业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合作。韩方依据知情权诉讼取得的材料,主张中方抽逃出资,要求中方、关联公司及相关董事等返还出资并赔偿3.1亿元;中方认为资金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双方还存在交叉持股、共同项目,以及在中韩启动的其他诉讼仲裁。
单项返还请求,未覆盖所有合作关系
公开材料没有披露一份最终判决认定全部关联转账构成抽逃,也没有将3.1亿元诉请写成已获赔金额。法院在开庭、专家辅助和争点梳理后,识别到真正障碍是复杂架构下的长期治理僵局与持续争讼成本。各方都不愿继续消耗,才形成整体退出的协商基础。
应区分两个成果:其一是查明单项资金及责任争议,其二是经相关主体自愿同意,解除交叉持股及多项合同。不能用“整体调解”跳过事实核验,也不能只由某一诉讼的两个当事人,替全部关联公司决定其财产与权利。
方案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还要穿过两国规则
法院多轮沟通并赴巡回法庭协调,针对不违反中韩两国公司法、汇率波动差额等细节磋商,最终解除框架合作、基本交易条款、股东协议、投资合同等七项协议,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解除跨境交叉持股。公开稿未给出逐项资产返还数或全部执行安排,不能据此补造退款表。
对长寿参与跨境合资的企业,可先形成主体—持股—合同—在途程序四张相互对应的清单,分清谁须参加、哪些权益能够处分、退出涉及何种登记及当地规则核查。股东个人愿意和解,不自然免除公司资本和债权人保护要求。
本案的借鉴在于将单案诉求接到整体合作退出,而不是提供逃避出资责任的方法。合同始于2016年、案例公布于2026年,具体行为发生时间与各法域有效规则仍须分别核;不能以发布年推定所有行为已适用现行公司法,也不能保证另案七份协议都能一并解除。
公开来源:[最高法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661.html)第1案,2026年4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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