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没有逐列全部效果数据,司某肽专利为何仍可补交实验资料

专利无效程序中补交实验数据,不是只能一律拒绝,也不是可以事后补造原申请没有的技术效果。最高法公开案例库的丹麦某公司专利案,关键在于补交资料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已被原申请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公开案例研究;供长寿读者参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2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专利无效程序中补交实验数据,不是只能一律拒绝,也不是可以事后补造原申请没有的技术效果。最高法公开案例库的丹麦某公司专利案,关键在于补交资料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已被原申请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本文研究法院公开完整案例摘要,非本所承办;资料不作药物用量或医疗建议。

原决定拒绝与法院重作要求

某制药公司请求宣告“酰化的GLP-1化合物”专利无效。丹麦某公司提交两组数据,一组证明有关活性测定在优先权日前已完成,另一组比较司某肽与在先利某肽的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告全部无效,认为较长作用时间效果不能从原申请得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324号判决,撤销并要求重作;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结果不是法院直接发明另一组数据,也不能概括成专利已不需再作任何审查。

二十一种化合物的记载提供了何种原始基础

官方摘要说明,原申请已包含司某肽在内二十一种具体化合物及延长作用时间的效果和可合理确信的依据,并非仅写一个宽泛通式。没有逐一列每个结果数值,不等于这些具体化合物均为申请日后选择。原说明与补充资料的验证方法也具有一致性。

法院要求待证事实与原记载效果一致、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合理确信,并且不是借补数据克服原申请固有内在缺陷。若后来提出全新效果、试验对象或方法与原基础失去联系,不能直接照搬本案接受结论。检测资料可读,也不等于法律上当然有证据资格。

长寿权利人准备稳定性材料,可逐项列原说明页段、具体化合物与效果、原验证方法、补数据待证事实及不能由其弥补的缺口。本案适用二〇〇〇年专利法创造性条款,官方关联现行第二十二条;今天案件须另核申请时点和适用规范。它讨论原始公开与补充证据,不是合理成功预期问题的一般复制,也不承诺补交即可维持全部权利。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本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完整PDF摘要四页,详见所附官方来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