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赠与过户,受赠人就可以不受原养老约定约束吗?南京秦淮法院2026年3月公布的周某与胡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处理了受赠孙女擅自卖房后,赠与老人请求撤销本人份额及返还款项的问题。本文研究公开裁判,不是本所在长寿办理的案件。
一、保证书把过户与养老保障联系在一起
2010年,胡某、周某与孙女小胡签订保证书,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小胡,老人有生之年不得要求其搬出,且小胡应经常看望照料、尽相应义务;违反承诺,老人可以收回过户房屋。之后房屋过户给小胡,两位老人2012年搬到养老院,胡某2020年去世。
2021年,小胡未告知周某,以299万元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周某主张撤销自己享有的房屋50%份额的赠与,并因房屋已过户他人而请求赔偿,以保障养老院开支。公开事实中不是子女把老人赶走,不能为强化情节自行添加驱赶、虐待等内容。
二、房屋过户没有消除约定的赠与义务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保证书目的在于保障周某养老,小胡擅自出售违反其承诺,且无证据证明周某已放弃房屋财产权益,支持撤销周某本人50%份额的赠与。
老人搬进养老院,不等于当然放弃全部财产保障;受赠人曾看望老人,也不等于可以无视不得擅自处分等真实约定。判断仍需解释具体保证书,不能把本案扩大为老人赠房后只要改变想法就可任意反悔。
三、返还金额并非直接照搬售房款的一半
法院考虑小胡多年来也有照顾、看望,酌情判决返还120万元。299万元、50%份额和120万元分别对应交易价格、撤销范围与裁判返还额,不能将它们混成固定折算公式,更不能让其他案件照抄120万元的数额。
原房屋已转售,涉及第三人交易权利和返还路径,公开稿没有宣告买受人交易无效,也未要求案外人直接搬走。本案研究不能凭赠与被撤销便推断任何后手都必须交还原房。赠与人应明确向谁请求什么,并避免就同一利益重复受偿。
四、以后安排与已经违约时的材料不同
拟赠房养老的家庭,宜明确照料、居住、处分、违约及费用安排,并核实房屋权属、份额和履行方式,不只写孝顺二字。保证书中的生活保障与依法登记居住权等制度也各有条件,不能把一句承诺说成已经自动设立完整物权。
发生争议后,保存原协议、过户和出售资料、实际照护及养老支出、发现违约时间和通知。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权还涉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期间,应及时核实,不臆测本案起诉日期。官方未披露案号和具体判决日期;可确认审理法院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及江苏南京地域,不将公开研究包装成当地承办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