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融资租赁解除后,未付租金与收回飞机价值怎样避免重复计算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开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典型案例六,不是本所办理经历。实际审理法院是成渝金融法院,案号(2023)渝87民初131号,公开稿没有把案件称作长寿当地纠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重庆金融审判辖区
案号
2025陆海新通道案例六
审理机关
成渝金融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及商事争议

公开裁判同时处理返还飞机与剩余损失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开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典型案例六,不是本所办理经历。实际审理法院是成渝金融法院,案号(2023)渝87民初131号,公开稿没有把案件称作长寿当地纠纷。航空投资公司以委托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并出租飞机,承租人欠付租金且经催告未付。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支持返还租赁物及赔偿损失,各方没有上诉。

先明确自己要求继续收租还是解除收物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包含融资安排,不能直接套用普通短期租物的“归还就不再算账”。但出租人也不能一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并收齐全部未付租金,一边又把租赁物当作无须折抵的额外收益。现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条要求,对同时提出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作出选择;已经有支付租金判决而承租人仍不履行,后续再请求解除、收回租赁物,也有相应程序规则。

因此,处理欠租时应先梳理合同安排、违约和催告事实及希望实现的结果。继续履行请求与解除后的损失计算,不能把相同项目各写一遍叠加。是否具备解除条件,也要结合合同及法律审查,不能仅因出现一次付款争执,就当然取回航空器。

收回价值是损失计算的一部分

本案公开裁判采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之和,扣减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处理。它说明物虽返还,尚有差额损失可能需要赔偿;也说明返还价值不能被忽略。现行解释第十一条对解除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规定了差额思路,合同期满时物的归属等安排还会影响具体计算,不能把本案项目原样粘贴到每一份设备合同。

双方可以制作同一结算表,列明已经收到的款项、尚欠项目及依据、租赁物识别信息与收回状态,再核对价值如何折抵。此前押金、保险赔付或其他已经用于清偿的款项,也应依其实际法律性质和用途核对,避免同一损失获得重复填补。

对收回物价值有争议,要提出能够审查的方法

返还航空器、车辆或设备,不等于任何一方单报一个低价就完成折抵。解释第十二条允许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价值;约定缺失或不明时,可参考合同折旧及到期残值。当事人认为按这些方法得到的价值严重偏离实际,可以依法请求适当评估或拍卖确定。提出异议应附设备状态、维护、交接和价值线索,而不只是说对方估得太低。

本案还涉及另一架飞机设立抵押,法院支持相应优先受偿请求。担保保障的是依法确认的债权,不应使同一债权在收回租赁物和实现抵押后重复清偿。企业准备诉讼或谈判时,把合同解除、物的交接、价值确定与债权余额贯通,比分别报出两个看似很高的总数更能说明真实请求。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3661.html;融资租赁解释现行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公布内容: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62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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