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为什么不能按所有评估储量请求补偿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典型案例三,涉及重庆的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争议,不是本所承办案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长寿有同样项目。重庆高院二审案号为(2022)渝民终926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重庆,发布稿未披露具体区
案号
2025陆海新通道案例三
审理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房产买卖与租赁

公开案例中的争议,不只是矿区还剩多少资源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典型案例三,涉及重庆的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争议,不是本所承办案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长寿有同样项目。重庆高院二审案号为(2022)渝民终926号。公开材料显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就其采矿权范围内未开采资源获得补偿,仍要求对另外104.5万吨资源追加补偿。二审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结论与一审不同。

评估数量不能替代权利主体和取得范围

本案关键在于,公司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所载资源数量,与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其他执行程序取得的矿山资产,不是同一主体、同一权利来源。二审没有仅凭共同评估的储量认定公司对全部资源都有可补偿权益。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不同主体,个人取得某项资产,不能省略转移和权利范围审查,就当然记入公司可主张的损失。

矿业权人准备补偿材料时,不能只有储量评估报告,还应对应出让合同、许可和登记、价款缴纳、合法转移及实际开采情况。原矿山设备、土地或资产的受让,也不当然等于取得全部未开采资源的合法权利。将各项资产分别列出,可以避免把工程投入、已获补偿的资源与另行主张的资源反复计算。

历史裁判的口径不能直接当作今天全部补偿项目

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前。2026年施行的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2025年7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此,应理解这份判决如何核查特定公司的权利,不能把它压缩成“今天任何压覆只补已付出让价款”。

现行解释第十七条对依法审批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尚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形,列有相应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利息、相应设施搬迁费用等损失,并保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能主张哪些项目,须先确认事实时间、审批情形、有效矿业权和投入证据,不能从历史个案跳过这些前提。

储量、审批和损失需要各自的证明

现行解释第十八条对争议储量的认定也有专门要求,自行委托的报告未获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建设单位又不认可的,不当然被采信。评估“有多少”与确认“谁有权、哪部分受影响、应补何种损失”,是相互衔接但不能替代的工作。

阅读本案后,企业更应把资料按时间和主体整理:哪一份权利在何时有效,建设项目依法实施何种压覆,哪些损失已经协议补偿,另行请求对应什么合法投入。对审批是否合法、补偿协议是否履行及尚未协议的损失范围,选择适当的请求和程序,不要只用储量乘单价代替整套权利论证。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3661.html;现行解释: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60629140237401.s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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