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经营场所因钢厂搬迁而消失,部分骨干又被新人替换,是否意味着原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终止?范某胜等人案没有仅比较两个时期的姓名名单,而是结合原骨干是否仍受差遣、新成员如何进入及违法活动是否延续判断。本文研究法院官方公开案例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焦丁业务结束,不等于指挥关系同时消失
来源记载,该组织自二〇〇三年起,通过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行为,逐渐控制某钢煤泥坑料场的焦丁汽运交易。钢厂搬迁后,原来的焦丁生意被迫结束,组织另开展放贷、红酒及钛粉等业务。
法院没有把业务转型本身当成新组织成立或旧组织消灭的证据。其核查李某金、薛某军等原主要成员仍在范身边,听候指挥、差遣;王乙、汪某涛虽被派到辽宁本溪,仍为该组织工作。地点变化与组织关系变化,在本案并不是同一个事实。
新人加入与原骨干留存,需要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
薛某军陆续介绍新成员,组织也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并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开发票、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据此认为,成员虽有更替,仍有骨干留存并接受领导,组织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称骨干基本固定,不是要求所有成员终身不变。反过来,曾有几个人共事、后来又有往来,也不能直接证明组织延续;应核联系中是否仍有实际支配、组织工作及共同活动。不能用一张多年合影替代这些证据,也不能由领导者未更名便省去其他要件。
原交易控制说明组织活动,不能只用价格高作结论
公开材料分别记载,有经营者被迫退出原厂采购,有企业被迫先从钢厂采购再低价转售,还有买方被迫改从范一方高价购买。法院结合围阻、殴打、威胁及后续交易,认定这些排斥行为服务于强行达成特定交易、控制市场的目的。
这是本案具体强迫交易与组织活动的联系,不是所有排他合作、高报价或客户流失都构成犯罪。裁判将其评价为强买强卖,不能只看今天条文另有强迫退出经营的项目,就自行把新增表述倒填为早期行为的裁判理由。
持续状态成立,也不代表全部特征和个人责任自动成立
刑法仍要求同时证明组织、经济、行为及非法控制等特征。本案还审查违法聚敛的利益用于支持组织发展、多次违法活动和区域行业秩序受损,不能只靠骨干关系便完成全部证明,更不能把每个商业往来者都算作成员。
北京二中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对相关分案作出判决,范被认定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执行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高院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要未展开全部犯罪事实和逐罪刑期,不据此自行复算,也不为其余二十名被告人补出未披露刑罚。
核查组织持续性,可逐期对应人员、差遣、利益支持和具体活动,明确何处有证据、何处只有推测。业务停了、人员换了与组织解散之间,需要事实证明,不能互相自动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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