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仍以公司经营,百某毛某案为何单位与个人均负逃税责任

早先分公司已注销,相关房地产项目却一直以另一被告公司名义办理和经营,逃税责任应怎样核?新疆百某公司、毛某某案没有仅凭分公司注销就停止调查,而是对应实际项目主体、销售和申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长寿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早先分公司已注销,相关房地产项目却一直以另一被告公司名义办理和经营,逃税责任应怎样核?新疆百某公司、毛某某案没有仅凭分公司注销就停止调查,而是对应实际项目主体、销售和申报。本文依最高法公开涉税案二研究,非本所承办。

企业名称变化,要与实际项目过程对应

二〇一二年,毛某与周某挂靠奎屯百某公司成立沙湾分公司。后因政策调整,原公司迁入沙湾并更名新疆百某,分公司先后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取地、施工许可、预售、合同与开票,均以新疆百某公司名义推进。

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一八年,相关销售部分收入被隐瞒,合同未反映实际收款,对应视同销售的拆迁补偿房屋未申报,少缴相关税款三百八十六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点四九。这里不能把不同名称视为互不相干,也不能只因个人账户收过房款便推定公司毫无关联。

依法追缴通知与未补缴,保留本案实际状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塔城税务稽查机关送达处罚、处理文书并责令限期缴税,公司未按期补缴。沙湾市法院认定单位及积极参与、具体负责项目的毛某均构成逃税,判单位罚金五十万元,毛三年、罚金五万元。

毛上诉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塔城地区中院裁定驳回、维持。来源没有给一二审具体判日和案号,不能把税务送达日填成刑事判决日。原合伙人已死亡的事实,也不能变成对其作过同一判刑的推测。

单位与个人责任各须有行为基础

本案不是所有挂靠、公司迁址或名称变更都属于逃税。实际收入、纳税义务、隐瞒手段、参与人员及法定追责条件仍要分别证明,企业亏损或有合同差异本身并不足够。对照原始销售、拆迁补偿、收款及申报资料,才能核哪些金额进入本案。

刑事罚金、欠税补缴与行政处罚不是同一义务,不因单位已受罚就当然排除个人责任,也不把认罪认罚视作二审必改判。本文仅说明该案已公布的两审结果;所有未披露的逐笔税款和完整量刑理由保持其信息边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