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秀与李某曾真实发生七万元借款,后来却因隐瞒已经全部清偿、伪造材料再诉而双双获刑。真实借过钱,不等于以后可以继续将已消灭债务起诉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依据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公开的生效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两笔旧借款与离婚期间的再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及二〇二三年一月,刘向李分别借五万元、二万元,均已归还。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起,刘因与丈夫离婚纠纷,为多分共同财产与李共谋,隐瞒清偿事实,以李为原告要求自己和丈夫共同还七万元。
公开案写明,李提供个人资料与签名笔迹,刘伪造借条、转账等证据,并起草诉讼材料;李又依指使申请网络开庭、缴费。法院受理后开展调解、送达并开庭,发现虚假诉讼,对刘司法拘留十二日、李十日,移送犯罪线索。
民事拘留与刑事主从判项分开
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共同犯罪,刘起主要作用,李起辅助作用为从犯。二人坦白、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法院判刘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李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
十二日、十日是先前司法拘留,不能写成二人的刑事拘役。公开材料未披露刑判法院全称、判日或案号,民事立案及开庭日期不填入这些未知项目。两人的处罚不同,也不是由借条上谁署名便机械决定。
清偿、诉讼与个人参与形成三条证据线
关于借款全清后再诉的一般规则,并不能代替本案各人真实行为的证明。应核当初交付及还款、后来诉状和证据、每人在形成和使用材料时的认识与作用。
对于真实夫妻债务或清偿争议,不能因一方离婚就推定双方串通。对确有伪造线索的,可依法保存原始资料并提出核查,仍须按民事、刑事各自程序处理,不伪造反向证据或在公开网络传播私人签名。
本案不是退还七万元即可当然免刑的规则。事实已经清偿、诉讼被查破、接受处理与从宽各有位置,最终评价以完整证据和真实裁判为准。
来源:最高法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一,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开,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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