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尚想把古树作为木材出售,交易没有全部完成,是否就不能评价已经发生的毁坏?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把古树损害与预期售木利益分别查明。本文只解释公开裁判资料中的法律问题,不描述破坏树木的操作方式,非本所承办。
实际毁坏已经发生,不只是一项售木计划
官方材料记载,二〇二一年四月至十二月,何某长与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故意毒害古樟树,意图待树死亡后采伐出售,并雇请人员参与。二人共致七株古樟树死亡,其中六株有李某生参与。鉴定显示两株树龄超过三百年,其余五株超过五百年。
二人还与他人约定三十三点八万元交易其中一棵,收到八万元定金。这是特定一棵树的交易安排,不能把定金当成七株树全部价值,也不能因尚未取得所有售木款,就否认已经证实的毁坏后果。
古树身份和个人参与各有证明任务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树龄和保护身份应有适当专业资料,不能只因树干粗或售价高便下结论;参与六株与涉及七株也不能按同伙身份不作区分。
法院结合共同犯罪作用及自首、坦白等,判何某长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欧阳某甲五年、罚金二万元,李某生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公开稿没有逐人完整展开从宽事实及裁判日期、案号,不可自行推断谁只因到案方式便必然减轻多少。
不能把未成交当成所有犯罪尚未发生
本案已经认定的是对受保护对象的实际毁坏,并非仅凭有出售想法定罪。类似材料应分别列树木身份与状态、具体损害、个人决定和实施、联络及款项,说明交易证据支持的是目的、分工还是其他事实。没有分到钱,不自动等于没有参与;知道有人卖树,也不当然证明共同毁坏。
今天再审查古树名木,应核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二〇二三年森林解释第二条等对象与条件。该解释专门处理未列入名录的古树名木,不能将所有古树直接虚构为同一级野生植物,也不能倒写本案历史判决已使用后来解释。对象、时点与具体行为应在一张核验表中分别有据。
发现现实损害,应依法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专业救护,不为自证无害继续试验、改动树体或统一证人口径。停止交易和补救损害可依法评价,但不使先前已经发生的毁坏自然消失,也不预先决定刑罚。
公开来源:潍坊中院官网完整转载最高法森林资源典型案例第三案。本文为AI辅助公开研究,不表述律师亲自承办或已经逐篇人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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