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审理不意味着几名被告人应当一起回答同一个问题,也不意味着他们永远不能在法庭上对质。分别讯问旨在使各自陈述能够独立核查,对质则用于解决具体冲突。辩护方需要提出的是明确的程序请求和待查事实,而不是笼统要求把所有人同时叫来争论。
一、分别讯问有明确规则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分别进行不等于案件必须拆开审判,也不当然要求同案人看不到任何庭审活动,应由法庭依法组织具体到庭和讯问安排。辩护人发现对数名被告人混合发问、相互接话,宜及时说明这会影响哪项事实的独立表达,请审判长明确回答对象并分别讯问。
不能因为有人听到另一个人的话,就未经查明宣布此后全部供述无效。程序问题、陈述可信性和全案证明标准应分别分析,记录当时问了什么、谁回答、是否受到提示,才便于后续判断影响。
二、出现矛盾不等于立即安排面对面对质
共同犯罪案件常见矛盾包括谁提出计划、谁控制账户、谁在现场,以及款项由谁领取。先把各人的原话、卷页、形成时间和具体待证事实并排,排除问法不同、时间段不同或转述造成的表面冲突。
一人说自己九点离开,另一人说十点见过他,应核对监控时间、地点和所指日期;只写供述不一致,没有提出可核实问题,难以说明为何必须对质。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边缘细节,也不宜占用大量庭审时间。
三、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
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允许法庭根据审理需要,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等到庭对质。这与分别讯问不是互相排斥的制度:先清楚记录独立说法,再就重要矛盾进行针对性核查,才能避免谁声音大就采信谁。
申请可说明拟对质人员、矛盾原文、影响的指控事实、已经存在的外部证据及仍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准许由法庭依法判断,不能承诺提出申请就必须安排;对方属于分案审理,也不当然使申请失去意义。
四、发问围绕亲历事实,保留法庭处理过程
可以询问当时站位、是否直接听见指令、何时知道转账用途,以及为何改变先前说法。不要用如果你不承认就是撒谎等威胁方式逼问,不让当事人自行互相质骂。需要展示记录时,经法庭依法组织,保持上下文完整。
庭审笔录若遗漏关键回答或处理意见,可以依法请求补充改正;改变自己庭上已经作出的陈述,与纠正记录错误不同。最终应形成一份具体矛盾、已核查证据、剩余疑点的表格,说明对身份、分工、主观认识或数额的影响。对质是查明事实的方法,不能替代控方依法达到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