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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没有经过本人核对确认,办案人员签字就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卷内讯问笔录只有办案人员签名,犯罪嫌疑人表示从未看过,也没有人向自己宣读。能否作为供述使用,不能只数签名有几个。应先审查本人是否真正核对确认、为何缺少相应记录,以及问题属于不得采用的情形,还是法律允许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其他瑕疵。

核对确认,是对具体内容的程序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补充或改正。本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再依法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自己认为记录准确,不能直接替代这一环节。

核对的对象是这一次讯问的真实记录,不是仅告知案由、让本人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或者拿出别次已经确认的笔录来代替。存在修改页时,还应核实修改如何形成、本人看到的版本和卷内最终版本是否一致,不以文件总页数相同排除具体变化。

现行解释明确区分两类问题

刑诉解释第九十四条将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供述,列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对讯问时间、地点等填写错误或矛盾、讯问人未签名等另有瑕疵补正或合理解释规则,不能把前一种问题随意降格为补一个说明即可使用。

反过来,某处没有本人签名,与已经查明完全没有经过核对确认,也不能未经调查直接画等号。应结合实际过程、相关记录及提出的具体理由判断。辩方提出异议时,指出本人没有核对哪份、哪页或哪次讯问,不把所有程序问题笼统写成整案证据都无效。

拒绝签名的原因,也要如实核查

本人已核对但因对其他处理不满拒绝签名,与内容有误要求修改却未获处理,事实不同。是否确有核对、是否确认记录准确,应有真实材料,不能只依一方事后概括。同步录音录像等可依法用于核查实际过程,但不能凭有录像四个字就宣布所有法定缺陷已经消失。

当事人仍在侦查阶段,可明确指出错误、请求依法改正或补充,保留真实提出的意见。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律师依法阅卷后可以提出具体证据审查意见,要求查明有关程序事实,不私下教当事人统一改口,也不伪造曾经提出异议的记录。

证据能否使用,与事实最终认定仍分层

一份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等于同一事实永远不能由其他合法证据证明,也不直接等于案件必然无罪。控辩双方仍应围绕完整证据体系、真实性及证明标准提出意见。不能把其他证据的存在反过来当作跳过本人核对程序的理由。

潼南家属可以向律师提供本人一贯阅读和语言理解能力、已知讯问时间等客观线索,但不能替本人确认未亲历的过程。问题清单宜最终落到笔录版本、核对过程、具体适用规则及希望依法采取的核查措施,让程序异议能够被准确处理。多次讯问应逐次对应,不以本人确认过早先一份记录,就推定后来每一次也完成相同程序;同样,某一份存在问题,也不当然消灭其他已依法取得并确认的陈述。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