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不意味着没有上诉的人就被排除在二审程序之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对全案审查的规则,与每名被告人能否委托辩护人,应当分别说明。
没上诉,也可能仍是二审需要处理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仅部分被告人上诉等情形,二审仍应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这里首先要核实确是同一共同犯罪案件进入二审,而不是仅仅案情有关、另一案件有人上诉。还要分清进入二审的是刑事部分,还是只有附带民事部分争议,不能只看到同案人的姓名就推断自己的刑事判决一定处于未生效状态。
可以另行委托,不能直接借用同案人的律师
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明确,二审期间可以继续委托一审辩护人或另行委托;共同犯罪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长寿家属了解此类案件进展时,可先核对一审案号、二审受理情况和本人意愿,再办理二审委托。家属代为联系,不等于可以跳过对被告人委托意愿的确认。一审委托是否包含二审,也应看实际授权和服务约定,不能仅凭一审律师已经熟悉案件就认为二审工作必然自动完成。
同案被告人的责任大小、主从关系或供述可能存在冲突。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不能为省事把另一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直接改名提交。
没有自己的上诉状,辩护意见照样要具体
二审辩护可以围绕一审对本人行为、参与程度、证据、罪名和量刑的认定提出意见,说明问题如何影响本人处理结果。对其他人的有利证据与不利指认,也应审查它与本人的联系,不能只说“请随同改判”。
如有新证据,应说明来源、证明事项及与原证据的关系,并依法提交。是否开庭要依案件类型及法定条件判断,委托律师本身不等于必然开庭,更不等于已经恢复错过的上诉期限。
先确认审查范围,再判断可能后果
上诉不加刑有法定适用范围,是否存在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等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审查,不能概括承诺“别人上诉,我只可能获益”。对财物处理、附带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应分别核对。
准备二审委托时,最实际的成果应是明确本人的程序位置、需要反驳的认定和可以提出的具体请求。没有自行上诉,不是放弃全部辩护权;有了二审委托,也不能把没有查明的全案状态当成既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