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少年庭审法治教育,辩论结束后与有罪宣判后的要求一样吗

少年案件中,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法治教育,与判决有罪并宣判后的法治教育,是不是法官都可随意选择不做?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分别使用可以和应当,教育发生在哪个阶段,以及是否已经作出有罪判决,都关系到本条的具体要求。

辩论结束后可依身心与案件情况安排

条文允许法庭根据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在辩论结束后进行法治教育。这里并不是要求在裁判前一律先让孩子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更不能将是否配合某段教育活动当作替代证据审查的定罪办法。

对指控仍有真实争议,可以依法表达;法庭活动应符合少年特点,不以羞辱、威胁或迫使照读固定稿件代替教育。教育安排与本人依法最后陈述、辩护等程序权利有各自作用,不能互相顶替。

判决有罪并宣判后,条文明确应当教育

这一分支以判决有罪为前提。法院已经作出该类判决并宣判后,不能仅称庭审前说过几句,便不核是否已依法落实相应教育。适用简易程序的,也适用本条相关要求,程序较短不是自行取消的理由。

另一方面,本条不允许从需要教育反推指控已经成立,也不预定后续上诉、改判结果。教育和裁判依据必须分清,不能向家属承诺参加一次活动便必定减刑、缓刑或不再追究。

邀请支持人员有保护目的与范围

少年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加有利于感化、挽救的,法院应邀请参与相关活动。并非所有熟人都可要求进庭,也不是邀请教师就使其取得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全部权限。

家属可如实说明适宜支持人员、关系和能提供的帮助,保护少年意愿及隐私,不以多人围观造势。核查程序时记录实际阶段、活动和参加角色;存在具体不当情形,依法提出并保留真实材料,不剪辑传播孩子案情作为公开教育展示。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百七十三、五百七十六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