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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要求复议机关到场,是否就把它变成当然赔偿义务方

国家赔偿案件组织质证时,可能通知复议机关参加。不能因此直接认定复议机关必须与原义务机关共同支付全部赔偿,也不能认为它不是原实施机关便完全无需说明。二〇一四年质证规定第八条,明确了这一参与的条件和事项。

是否通知由赔偿委员会按必要性判断

条文规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不是每一案件一律必须有复议机关出席,也不能由一方仅凭希望多列一个机关,就自行给对方安排法定参加身份。

应先核原赔偿决定、复议处理及当前质证通知。未经过复议的真实程序,不得补造一份复议结论;曾向某机关普通反映,也不当然说明其已经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到场说明针对自己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要求复议机关说明其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十七条的质证顺序也保留这一说明环节。说明什么事实、依据哪项法律、怎样评价争议证据,应回到完整复议决定,不用只转述原机关答复代替。

这种参与不会自动把所有损害责任转移给复议机关。具体由谁依法承担赔偿义务,应按国家赔偿法和相应职权、决定及损害关系另核,不能仅凭坐在同一质证场所就宣布共同责任,也不能把说明义务与对全部项目作承诺混同。

将对复议理由的质询具体化

可对照原请求、原处理、复议改变或者维持事项及理由,列明希望说明的证据评价和法律适用问题。对没有掌握的原实施记录,提出具体核查线索,不要求任何到场人员凭记忆补齐全部卷宗。

保存正式通知、参加身份、实际说明及质证记录,区分复议机关是否参加、说清什么与最终怎样决定。依法听取说明是查明争议的环节,不是增加赔偿责任人的捷径,也不预设复议结论必然正确或必然被推翻。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二〇一四年施行的赔偿委员会质证程序规定第八、十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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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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