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质证中,请求人因合法取证障碍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材料,材料到卷后不能简单归成法院自己的证据、不再说明谁依法提供。二〇一四年质证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委员会根据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实际调取者与程序上提供者可以不同
第九条列有国家有关部门保管且本人及代理人无权调取、秘密隐私资料、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等情形,并要求申请提供具体线索。由法院合法取得,解决的是现实取证障碍,不把请求人的该项证据程序归属变成无法识别。
应把原申请、线索、实际取得材料和证明事项对应,说明是否真由这一申请调取、是否属于同一版本。有关机关自行送来其他资料,或者委员会另依职权调查,不能因到卷时间相近就一律登记为请求人申请所得。
归为请求人提供,不等于来源和举证责任被改造
原文件仍可能形成并保管于另一机关,不能把程序归属写成请求人亲自制作。也不能因按第一款处理,就将法律本由义务机关承担的所有证明责任转移给请求人;证据是谁提供与具体事实谁依法举证,需要分别核查。
对与原证明目的不符、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相反内容的情况,请求人也应真实说明,不在结果不利时改口称自己从未申请。义务机关同样可以对具体内容发表意见,不因名义提供者而预先认可或排除。
依职权调取应另按第二款标明
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条文另要求出示、说明调取情况并听取双方意见。两种取得路径在记录上应区分,不把当事人的申请自动变成法院已经依职权认定某事实的证明。
可按申请与线索、取得路径、材料来源、程序提供者和所证事实做清单,发现登记或理解错误时依法指出。本文解决取证后程序归属及相应责任如何辨明,不承诺哪一方必然承担最终不利结果。
依据:二〇一四年施行的赔偿委员会质证程序规定第五至十、十八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