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发现扣押文物与本刑案无关,不一定意味着应直接交回原占有人继续持有或交易。二〇二二年文物犯罪意见第五部分第四项,对公安依法扣押的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规定交由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与一般财物处理不能机械混同。
先核对象确属国家禁止经营文物
物品年代久远或被称古玩,不自动等于国家禁止经营。应依相应时点文物保护法规和真实认定材料,核物品属性、来源及限制范围,不能只用办案人员口头称文物便结束判断。
现行修订文物保护法区分合法民间收藏流通与禁止买卖对象,不能把所有私人收藏一并称作非法;也不能仅凭占有人提供购买收据,就不再核来源和禁营属性。相关争议应通过有权程序查明。
与本案无关,不等于已取得自由处分许可
案件关联性与文物依法应如何保管、处理,是两个问题。移交文物行政等部门,不表示原占有人必然已经犯罪,也不是用移交代替刑事定罪或者一律没收判决;具体后续措施仍须有相应依据。
对不属于这一特定对象或不符合所指情形的,也不能借本条随意拒绝所有合法返还请求。应取得准确物品清单、审查理由和交接资料,确认适用的是哪项制度,而非将任何物品送走就视为处理完成。
权利与证据材料继续分别保留
持有人可以依法提交真实来源、权属和对象认定异议,明确请求由有权机关作出何种说明或处理。不要为促成返还补造收藏经历、改变标签或自行找买家处置;物品在不同部门之间移交,也应有可对应的编号和状态。
已经返还一般设备,并不证明全部指控无效;相应禁营文物未直接返还,也不自动证明本人有罪。可把案件关联、文物限制、实际移交和合法权利请求分栏,避免用一个与案无关结论包办所有处理。本文不为具体藏品下鉴定结论,依法保护实物与提出权利意见应同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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