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实施故意犯罪,不能仅在并罚时扣清已执行刑期,便立即照原改造记录继续报减。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新罪判决确定后的不予减刑期间另有规定,应与监管处分、漏罪以及既往减去刑期的计算分别核查。
有期和无期的新罪刑罚,对应不同期间
被判有期或无期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这里要核新罪实际判处什么刑罚,不能只看原刑种。
起点是新罪判决确定之日,不是发现线索、纪律处理或家属收到消息之日。尚在侦查而未形成相应判决时,应如实说明状态,不把涉嫌犯罪直接当作已经适用某一确定刑罚。
死缓期间和减刑后又犯罪,另读相应分支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而未被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后五年内不予减刑。被判死缓的罪犯已经减刑,后来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则依该条第一款处理。
不能把死缓期间与减刑后的行为混为一类,也不能将判决宣告前未处理的漏罪,一律改称服刑中新犯。行为发生、原判、刑罚变更和新判生效的日期,应由正式材料支持。
这项等待期不替代其他执行规则
已经减去的月份怎样处理、实际服刑怎样计算,以及其他刑罚变更的效力,另有规定。新罪后等待期满,也不等于自动恢复原先预计的减刑月数,真实悔改和其他法定条件仍须全面审查。
可依法形成行为与裁判时间线,列清原刑、新罪刑罚、确定日期和历次执行记录,针对具体记载错误提出核查。不伪造行为日期,也不以普通监管处罚冒充新罪刑事判决。该条说明的是依法已经确定的新故意犯罪带来的减刑限制,不给任何人提供规避侦查或刑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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