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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后,确实无法补到的证据可以不书面说明吗

检察机关列出补充侦查事项,公安查后确实无法取得某项证据,是否只把原卷再送回去,不解释结果?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明确,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书面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无法补到与无需说明,不是同一结论。

先区分没有开展与确实无法完成

应按补充侦查提纲对应调查事项、采取的合法核查和实际结果。有关人员尚未联系、材料仍待依法查询,与经核实已经无法取得,事实不同,不能用没有材料四个字把履职状态混在一起。

无法查明不等于可以补造一份符合预期的记录。线索缺失、原始材料不存或其他客观障碍,应如实说明;知道某份材料可能对现有指控不利,也不能因此将其写成无法找到而不依法核查。

书面说明不能代替应有的证明

该项对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查明或补证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移送;对无法完成部分,则有书面说明安排。说明应让检察机关理解哪些已经解决、哪些没有解决及其原因,不是用机关一句确认无问题直接填补缺失的犯罪证据。

同条第四项对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认为退补不当,另要求说明理由后移送。不同判断应有对应事实,不可把不赞同补查提纲与客观无法补到证据混成同一个答复,也不由当事人替机关选择更方便的文字。

当事人意见应追踪尚未解决的争点

辩护人依法取得相关材料后,可以将原疑点、补查结果和仍缺的证据对应,具体说明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不因卷宗页数增加便认为全部争点已解决。反过来,一项无法补到,也不自动证明全案所有事实均不能成立。

提交新的真实线索,应说明来源和关联,保留接收记录,不让他人按设定结论统一说法。检察机关最终如何处理,还须依法综合证据和相应条件判断。书面说明的意义,是让未完成事项及理由进入正式审查,而不是保证继续起诉、必须再退查或者必然不起诉的程序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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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