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记录能反映行程,不能单独证明在境外犯罪窝点实施诈骗。2024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七、八条,对三十日路径的金额前提、窝点和时间起算作了具体规定。不能只摘2021年意见中的天数,就把普通国外停留一概作为有罪证明。
先核行为,以及谁的金额难查
第七条要求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本人及所在集团、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若集团金额已经查清、仅本人具体数额因客观限制不明,应依第六条综合本人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和关联等认定罪责,不能混成第七条同一前提。
实际任务、认识、人员联系及其他证据仍须依法核验。旅游、探亲、真实商务或被限制自由等不同事实,不由同一目的地直接决定性质;金额难查也不等于基础犯罪行为无需证明。
窝点时间不是所有国外停留
第七条规定一年内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三十日以上或者多次赴该窝点的,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但有证据证实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第八条明确窝点为实施电诈的作案场所,对为招募诈骗团伙建设、或者主要入驻诈骗团伙的整栋建筑、企业园区等,可依法认定。不是任何国外园区都自动属于窝点。
累计时间原则上从实际加入窝点起算。确切时间难查但可查明非法出境的,可以出境时间起算并扣合理路途;确因客观限制连出境时间也无法查明的,可结合轨迹等最后出现在边境附近时间,扣路途后综合认定。两个困难程度不同,不是任意挑最早日期。
合理辩解与原始证据都应核查
合理路途可参照公共交通所需时间,关于路途的合理辩解经查证属实应予采信。行程、住宿、工作及其他真实记录可提供核实线索,但不能补造普通商务文件掩盖已发生的犯罪,也不应因目的地相同就忽略有利证据。
可按边境活动、出境、加入与离开窝点分列日期、证据及待查问题,另列本人和团伙金额状态。供述与客观记录矛盾应具体指出,不靠护照一页包办全部期间。
本规则既不保证金额暂时不清就免责,也不允许用三十日代替全部罪证。结论须解释现行各项前提、具体起算与本人责任,不将合法跨境活动和已经查明的诈骗行为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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