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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又涉嫌诈骗,为什么不能一律按两个罪分别判

有人通过捏造债务诉讼骗取财产,线索同时写着虚假诉讼和诈骗,就一定要分别判两个罪再合并执行吗?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有专门规则: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能仅凭两个标签作结论。

先证明“又构成”,而不是只证明有钱往来

虚假诉讼罪需捏造事实提起相应民事诉讼,并达到法定危害。诈骗等另一罪名同样有独立构成:具体欺骗、财产处分及主观等问题,应依据所适用罪名分别审查。诉讼请求很大、对方确有损失,不自动证明两罪的全部条件。

2018年解释第四条,对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职务侵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贪污等犯罪的,作相应择重从重规定。这里列举罪名不能当作固定必选菜单,是否满足哪一罪,取决于主体、财物性质、实际行为和完整证据。

择重从重,不等于任意轻罚或必然并罚

依法比较的是本案实际适用的处罚规定,不能只看某罪抽象最高刑,更不能让行为人自己选择较轻名称。采用较重规定后仍须依法体现条文要求的从重,不应省略;但也不能因此未经证明便预设适用最重幅度或给出固定刑期。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代理人等与他人通谋的,解释另有具体规则和相应条件。不能把这些人员的身份随意借给普通当事人,也不能只因代理关系就直接宣布共同犯罪。不同主体的具体认识和行为,应分别核实。

多个独立行为仍需另作分析

本项针对所指虚假诉讼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定关系。若还有不同时间、对象、事实基础的独立行为,是否数罪应另核,不用一句择重包办所有案件。违法所得及应退赔财产的处理,也需根据真实流向和法律规则确定,不会因为选定一个罪名就自动无人处理其他损害。

长寿读者可以按每个拟适用罪列主体、行为、主观、财物和危害证据,再说明是否同一行为关系。保留真实合同、诉讼卷宗、资金控制及执行材料,发现缺口明确提出核查。退赔和谅解可依法评价,但不购买罪名选择,也不承诺撤案。本题的价值是将特别罪数规则与构成证明接起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