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订单减少、账上暂时没钱,就能通知员工从下个月开始停缴住房公积金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允许确有缴存困难的单位依法申请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但这是一项需要履行程序的安排。企业单方通知、员工签收,或财务做了一份以后补缴的计划,都不能直接替代批准。
困难缓缴必须经过法定批准程序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先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随后为确有困难的单位规定了程序: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是其中一环,不是讨论通过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停止付款。
把申请范围与既有欠缴写清楚
核查时应要求把拟申请事项写清。是降低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还是缓缴特定期间;拟适用哪些职工、从何月起、原有欠缴是否另行处理,均应可以对应。职工不应只被要求签一张没有起止日期的自愿放弃书。对已经发生的漏缴,也不能在批准范围尚不明确时笼统宣称全部被追认免除。
企业可准备真实经营、工资、缴存及困难情况资料,向有权中心核实本地申请条件和材料。不得为了证明困难而伪造账目或隐瞒收入。职工一方则可保存讨论通知、表决或工会意见、企业告知和批准文件,核对实际实施是否超出批准范围。本文不将某个地区过去的临时纾困政策当作今天全国通用的免缴依据。
已代扣个人资金需要逐月对账
工资中已经代扣的个人部分,尤其需要逐月对账。工资单上的扣款与实际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是同一证据,单位应说明代扣、汇缴和缓缴安排如何衔接。即使企业存在真实困难,也不能不作解释地长期占用已扣资金。具体应缴数额应根据适用期间、缴存基数、批准内容及实际到账核算。
条例同时规定,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缓缴并非将这笔住房储金永久变成企业收入。批准后双方仍宜明确复核困难状态、恢复缴存和补缴情形的负责人及记录方式,不能只保留一份最初申请就无限期停止核查。
经济改善后补缴,未依法办理时请求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未依法申请却持续不缴,可依据第三十五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具体月份和账户问题。对逾期不缴、少缴,第四十条规定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行政督促与补缴资金各有性质,不能把单位声称愿付一笔补偿当作法定手续已经完成。最终应形成批准范围、工资代扣、实缴、余欠和恢复安排相互对应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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