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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单位调到企业且没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转到哪里继续管理

从事业单位辞职到普通企业工作,新公司没有企业年金,原来的职业年金是否要直接打入工资卡,或者跟基本养老保险一起转给新公司?两种理解都不准确。应先分别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补充年金账户,不能因它们都服务于养老,就认定接收主体、资金项目和领取条件完全相同。

新单位没有年金,原账户继续保留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八条区分了新单位是否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没有相应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已建立的,才按规定办理资金随同转移。离职并不是提前领取年金的独立条件,职工也不能要求把原账户转成新公司的经营资金。

确认新单位制度,核对原地账户与资金

实际经办可进一步依据人社厅发〔2017〕7号规程第十七条核查。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基金不转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系统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这里的保留是有明确管理责任的账户安排,并不表示停止记录、停止运营或者原单位可以把资料交给离职财务后不再协助。

先向新单位确认是否真正参加企业年金,不能仅凭招聘福利中的商业保险、个人养老金或补充医疗四个字判断。再向原单位和原经办机构核对保留账户标识、管理机构、个人信息及查询方式。原单位依法应申请的记实、补记事项,也应按规定落实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不能以暂不转走为由省略。

保留期间分项查账,避免误算变动

保留期间应定期核对账目。正常缴费形成的年金、补记项目、原参加地方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曾转入的企业年金,需要分项管理。若页面只显示一个合计,可请求说明估值日期、项目构成和历史信息,不把不同时间的数额简单相减就认定被扣走。发现身份号码或姓名不一致,应及时走正式更正渠道。

以后再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还要区分是否回到原省。规程第十八条对未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转出,分别规定同省恢复正常缴费账户和跨省按相应流程转移。再次流动也不意味着改革前职业年金可以重复补记,不能为增加金额隐瞒先前补记、转移记录。

再次流动和最终申领需要哪些衔接材料

达到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保留账户仍需办理申领。规程规定由负责管理运营该账户的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计发待遇,不宜到退休时才寻找多年以前的单位联系人。应保存离职调动材料、原缴费及保留证明、联系方式更新记录,并将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回执另外留存。若接续遇到障碍,书面列明哪项关系已经转移、哪项账户继续保留及尚缺何种手续,比笼统要求把所有养老钱一次转完更便于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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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