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从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出,查询职业年金时只看到记账金额,没有对应的资金到账记录,是否就是单位漏缴?不能仅凭账户页面下结论。职业年金存在依法记账与实账积累的区别,真正需要核清的是本人的单位供款类型、账户项目,以及这次流动是否触发记实。
先区分个人实账与单位记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可根据单位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按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则实行实账积累。因此,不能将个人工资扣款、单位记账额和市场化运营收益都当作同一种现金余额,也不能把依法记账误认成单位可以永久不兑现。
调出前核准是否适用无需记实的例外
调动时尤其要核对例外。人社厅发〔2017〕7号经办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个人账户中的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由转入单位继续记账管理;除此之外,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判断不能只看新旧单位都叫事业单位,还应确认财政供款性质、同级关系及实际接续安排。
需要记实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出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应向原单位核对是否已提出申请、通知金额和对应期间、原资金渠道及到账状态。自己将钱汇入一个普通银行账户,不会替代这套处理,也不应向所谓代办人支付购买缴费年限的费用。
记实、补记与资金到账逐项对照
记实与补记也不能混为一项。记实主要处理已有记账部分的资金落实;符合条件的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补记,则要审查工作年限等材料。可把正常缴费、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补记职业年金、原转入企业年金分别列明,不用账户总数掩盖某一项缺失。具体是否满足补记条件,由经办机构依真实履历审核。
办理中若被告知还要等四十五个工作日,应进一步核对所指业务和起算条件。跨省职业年金转出规则将补记、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作为相关期限的起点之一,并不是从个人第一次询问就机械起算。保留申请回执、补正通知和到账核验,才能说明卡在资料、财政资金还是转出环节。
把办理期限和接续结果落到具体记录
最终应取得一份能衔接的账户明细:调出前各项目金额、记实通知、实际到账及接续后记录。对金额或职责有异议,先指出具体项目并向有权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反映,依争议性质选择法定救济。账户记实不等于满足退休领取条件,也不保证全部资金立即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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