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返岗,不代表哺乳时间也随之结束。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时间。长寿单位不能仅为排班方便,统一规定“攒够若干小时才给一天假”,使女职工在其余工作日完全无法使用每日哺乳时间。
重庆公开答复明确的是“每天”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答复列明,每天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权利与产假、育儿假、带薪年休假不是同一事项,不能因为员工已经休完产假,或夫妻一方休过育儿假,就直接取消。
适用时应先确认婴儿出生日期、实际返岗时间和工作日安排。把每天一小时理解为可以任意攒成整月不上班,同样缺少依据。遇到早晚通勤、倒班等实际困难,应围绕每日权益的落实协商具体时段,而不是由任何一方自行改变整个出勤制度。
集中休假方案需要警惕什么
若单位拟增加福利,允许额外集中休假,可以明确其性质;但不能以员工签了一张一般性申请表,就当然认为法定日常保护已经被有效放弃。尤其是格式表格写着“自愿折算”,实际却不给其他选择,或折算后仍要求每天正常满负荷工作,应保留安排过程及实际考勤。
涉及长寿企业连续作业岗位时,可就交接班时间、替岗人员、使用哺乳设施的安排提出具体方案。用工组织上的困难需要单位协调解决,不能自动转化为员工承担的无薪事假。法律同时禁止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不能用另一日补休解释为已经消除所有限制。
发现被记成迟到,应怎样处理
把哺乳时间申请、单位回复、排班表、考勤异常和工资扣减放在同一个月份核对。先书面说明每天使用的时段、对应婴儿年龄及已告知情况,请求更正具体日期的考勤和扣款。不要只写“公司侵权”,而应说明哪天的一小时被算成缺勤、影响了哪项工资。
员工也应及时履行合理的告知与交接程序,避免在时段尚未沟通清楚时,擅自把多天时间集中后直接不出勤。正常行使权益与任意延长休息时间应当区分,双方争议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适当途径解决。
返岗确认单应分别填写三件事
第一,产假实际结束和返岗日期;第二,每日哺乳时间的起止安排及适用期间;第三,因岗位特点需要调整的交接和劳动保护措施。不要把三项压成一个“其他休假已全部结清”的笼统签名。对于已经被扣减的报酬,还应单独核算金额及证据,不能仅凭补了一天假,就默认此前所有工资争议已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