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企业送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三年服务期,工作一年后却由企业提出解除合同。此时企业能否再要求员工承担剩余培训费?答案取决于解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不能简单概括为“谁提出解除谁负责”,也不能只按未满三年来扣钱。
首先区分企业为什么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类情况作了专门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形,可能使单位解除服务期合同后仍有权主张约定违约金。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某些欺诈、双重用工情形,也在审查范围内。
但企业因自身业务收缩、组织调整提出解除,不能直接用上述条款要求员工返还全部培训支出。双方协商解除的,需查看协商形成过程及协议对培训费用的处理;存在争议的,不应把格式化的“个人原因离职”作为已经查明的事实。员工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依法解除的,条例亦明确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有解除通知,还要有相应证据
单位主张严重违纪,应说明违反了哪项依法制定并已告知的制度、具体行为发生时间,以及为何达到严重程度。培训服务期协议不能替代这些证明。员工收到通知后宜保留原件、送达时间和相关工作记录,不必因单位提出培训费就先承认通知中的全部事实。
例如,企业仅称“产线人员减少”,随后又在结算表中填写“员工违约”,两份文件的依据并不一致。应要求明确解除原因及计算基础。若员工主张属于违法解除,解除责任与培训费请求可以分别提出和审查,并非一方提出培训费就使另一方的劳动权益自动消失。
金额也要经过第二道核对
即便具备承担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也需核实是否确有专项费用用于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凭证是否与该员工相关,以及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多少。普通入职介绍、安全操作提醒不能不加区分地全部折算为专项培训成本。金额不得突破法定培训费用及未履行部分的限制,约定了高额数字也不等于仲裁或法院会照单支持。
整理材料时,把培训协议、课程及费用凭证、服务期起止、解除通知分成四组。若单位从最后一笔工资中直接扣除,员工可要求提供扣款依据和工资明细,不宜把签收离职证明理解为同意全部扣款。长寿用工主体与集团出资培训主体不同的,还应查清谁实际承担费用、谁与员工订立服务期约定,防止仅凭集团内部结算就向劳动者重复索取。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按2026年9月22日已核实的资料作一般法律分析;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证据和程序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