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医院投诉后,只收到“还在调查”的答复,患者应先核对医院何时接到投诉、事项是否需要调查,以及是否涉及多个科室。《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202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反馈时限,但反馈处理情况、形成处理意见与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工作。
五个工作日与十个工作日对应不同事项
情况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一般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2024年通知再次明确了这两类时限。不能因为投诉涉及医生,就一律按十个工作日处理,也不能把五个、十个工作日直接换算为相同数量的自然日。
患者可以保留投诉提交内容、签收或接收记录,询问负责部门和预计反馈安排。涉及多个科室,应说明具体需要协调的事项。口头沟通也要尽量记下时间、人员和主要内容;需要后续使用时,可以请求提供便于留存的书面说明,但不能把自己要求书面回复等同于所有答复依法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反馈可以说明进展,不能只留下空泛一句话
规定要求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并未要求所有复杂争议都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赔偿数额。医院可以说明已经核查的事实、尚需核实的事项及下一步处理安排。患者也可以围绕原投诉中的具体问题,核对答复是否有所回应。
例如,投诉涉及检查结果何时送达,医院可以核查系统与交接记录;是否因延误造成损害,可能还需要专业判断。已经能核清的送达经过,不宜与所有赔偿争议一并无限期搁置。患者收到处理情况,也不当然表示接受医院关于过错、因果关系或责任比例的观点。
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风险不能等到反馈期限届满
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应立即纠正,并当场告知或者出具处理意见。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还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五个、十个工作日并不是医院可以暂缓必要安全处置的等待期。
患者应具体说明当前风险、就诊状态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继续按正规医疗意见接受必要治疗。不要为了等待投诉回复而耽误病历复制、证据保存以及另有期限要求的程序,也不要自行以投诉替代诊疗安排。
将催办请求写成可以核对的时间表
可以整理一页材料:投诉接收日期、具体问题、涉及科室、已有资料、已经收到的反馈及仍未回应的事项。请求医院说明适用何种处理安排,并反馈已经开展的工作,比只写“必须立即认错赔钱”更便于明确争议。
超过反馈时限,并不因此自动成立全部医疗赔偿责任。院内投诉仍未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依法考虑协商、调解或诉讼,分别准备诊疗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等材料。投诉反馈记录可以帮助还原处理经过,但不能自动替代鉴定意见或法院对责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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