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抢险救灾被依法征用,归还时发现车身、底盘受损,车主是否必须先找一个有过错的驾驶员才能主张权利?依法征用所产生的补偿,与普通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有不同基础,应先认清车辆为何被使用以及损害怎样发生。
征用不是口头借车的另一种叫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允许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用组织、个人财产。紧急用途和合法征用程序缺一不可,不能因为使用者说在办应急事务,就把私人借车自动改成行政征用。
核对征用决定或凭证、作出机关、接收人员、车辆识别信息、使用目的及起止时间。口头紧急调用后有无补办记录、谁实际调度车辆,也需向相关机关核实。不要为补齐材料而倒签一份并不存在的决定;确属私人借用的,应回到相应合同或侵权关系处理。
返还义务与损毁补偿有明确依据
依法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后应返还。被征用或者征用后发生毁损、灭失,法律要求给予补偿,不能简单以车辆确实用于公共救灾、使用人员没有故意为由完全排除补偿。
这也不意味着车主报出的全部更新费用均须照单支付。车辆征用前的状态、使用中的损毁项目、修复必要性及合理费用,应有材料对应。原有旧损、一般折旧与这次新增损害要区分;能够修复的部件与必须更换的部件,也不宜一律按新车价格估算。补偿范围、标准和办理程序仍应结合适用规定及具体事实核定。
使用中另有交通事故,要避免混算
车辆在征用期间若被另一辆车碰撞,还涉及事故责任主体、损害原因及保险关系。应保存事故认定和现场资料,说明哪些损害由此次碰撞造成,哪些来自其他征用使用过程,不能把所有损失直接向一个无关人员请求。
相同修理项目已从责任人或保险方获得支付的,应如实列明,防止重复受偿;但有保险也不等于所有征用补偿请求自动消失。保险责任是否覆盖、是否发生代位及请求主体如何确定,要按具体合同和法律分别审查。车主不宜在不清楚范围时签署包含所有关系的概括结清书。
交接清单应记录实际状态
长寿车主遇到这类情况,可尽量在移交和归还时分别拍照,记录里程、油量、随车设备及已存在缺陷。紧急现场无法充分记录的,保留调度、维修、救援和目击线索,尽快书面提出损害项目并申请核实,不把事故后补拍的照片说成征用前照片。
向相关机关提出补偿事项时,列清车辆权属、合法使用关系、征用凭证、损毁及费用证据,要求告知适用依据、受理渠道和处理结果。不服具体处理的,应按其行为性质、作出主体及救济告知评估行政复议或诉讼等路径,不能机械照普通肇事司机赔偿诉状起诉任意接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