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建设工程合同已经约定材料调差,结算时仍可能争在“用哪个月的价格”。此时不能只拿采购发票证明涨价,就要求增加全部差额。应首先按合同确认调差材料、基准月份、比较价格、风险分担幅度和适用工程数量,形成能够被双方复算的计算表。
基准月份与实际采购月份未必相同
合同可能以投标基准日所在月份、某期造价信息或约定指数作为起点,再以施工期间、实际使用期间或特定采购节点比较。几种方法不能随意混用。合同写“按当地信息价调整”但没有明确地区、规格和时间口径时,应结合招标文件、报价说明、补充协议及履行中的确认记录解释,不能事后单方面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月份。
价格来源也要一致。市场询价、实际采购价和公开造价信息各自反映不同事实;含税与不含税、运费是否计入、材料等级和计量单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减。若引用重庆发布的造价信息,应保存具体刊期和材料条目,并核对是否适用于合同约定的区域和规格;本文不列未经核验的当月材料价格。
调整数量需要与工程使用情况对应
采购进场数量不一定等于应结算的实际使用数量,退货、调拨到其他项目、损耗和库存都可能影响计算。可将采购单、验收、领料及已确认工程量关联起来,明确合同按实际使用量、预算量还是其他方式计取。若只有部分材料允许调差,其余材料不能借同一张汇总表一并上调。
约定一定幅度由承包人承担时,还要核对是仅调整超出部分,还是达到阈值后按全部差额计算,涨价和降价是否对称处理。计算例子可以帮助双方理解,但结算应回到合同文字及真实数据,不应把行业习惯当作双方已经接受的固定公式。
工期延误会影响比较期间
材料本应在某月使用,因发包人原因延后、承包人自行延误或不可归责原因改变计划,责任与合同约定可能影响价格期间。应保存进度计划、停复工记录、变更指令和采购调整说明。没有这些材料,仅因最终采购月价格最高就全部采用,容易使调差变成无法核实的单方报价。
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固定价格合同有关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的处理边界:原则上按约定及法定规则处理,存在调价约定或符合法定情势变更条件的,应分别审查。既然本题已经有调差条款,重点是准确履行条款;不能因合同另一处写着“总价固定”,就忽略明确保留的调整机制。
长寿项目结算可准备一张逐项表,列材料规格、数量、基准值、比较值、承担幅度、计算结果和证据编号,对争议行单独标注。提出鉴定前先明确争点,避免将本可通过合同解释解决的问题全部交给鉴定,也避免鉴定材料缺少共同确认的数据基础。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按2026年9月22日已核实的资料作一般法律分析;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证据和程序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