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后去世,其子女看到部分财产由父亲保管或以相应方式管理,就准备连同父亲其他财产一起分割。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有法定区分,受托人死亡也不当然让信托终止。继承清点时,应先确认财产基础和管理身份,避免把代为管理误当成个人所有。
一、先核信托是否依法成立及财产范围
遗嘱中写了信托二字,不足以自动证明所有名下财产均成为有效信托财产。需要核遗嘱及信托文件、受益人、具体财产、转入和管理记录,以及依法应有的登记等条件。信托不存在或效力有争议的,仍需按真实关系判断,不先替任何一方宣布全部独立。
同一账户混有信托款和个人款,应依法核来源、用途和账目,不能仅凭账户人姓名或一张家庭说明认定全部财产归属。家属也不应抢先转账,事后才要求受益人自行证明被拿走多少。
二、受托人死亡不把信托财产转为其遗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等相应情形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继承人继承的是依法属于逝者的遗产,不会因为负责保管就继承其他受益人的信托财产。
若逝者本人同时享有合法信托受益权、报酬或费用请求,应另按相应规则核实,不可把受益权、管理财产和未结报酬合成一个所有权。具体能够继承什么,需要对应独立权利及信托文件判断。
三、原受托人职责结束,信托未必结束
第三十九条将死亡列为受托人职责终止事由,并要求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第四十条对选任新受托人设有顺序,信托文件有安排的应先依法核对。
第五十二条原则上规定信托不因受托人死亡而终止,但法律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能一人死亡就将信托提前分完,也不能忽略文件中真实有效的终止条件。共同受托人尚有其他人的,另有继续管理规则,不必把所有情况都当成无人管理。
四、交接以资产和账目为中心
可形成财产清单、资金流、收益分配、合同、账户权限、原始凭证及待处理事项表,注明哪些属于信托、哪些为逝者个人、哪些仍有争议。临时保管不等于家属自动成为新受托人,更不能以不愿接任为由任由财物损坏。
受益人与继承人可依法协商选任和接管,有争议按适当程序处理,不通过抢占房屋或扣留证件解决。涉及未成年受益人及监护代行事项,应核真实权限。把死亡后的保管、选任、交接与遗产分割拆开,才能既避免管理中断,也保护真正可继承的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