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售后回租向同一交易对象单笔付款超千万元,资金监管只能采用一种方式吗

售后回租融资款准备由承租企业支付给一个交易对象,单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有人认为只要选择了银行账户监管,就必须同时再做一遍完全相同的受托支付;也有人认为钱已进入企业账户,金融租赁公司无需再问去向。业务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这一场景设置了具体管理要求,既不能全免,也不应擅自把条文规定的两种安排说成只有一种。

先把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分开

第三十五条对直接租赁规定,原则上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对售后回租则要求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并进一步规定承租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的管理方式。两种业务的交易结构和资金路径不同,不能仅因都叫融资租赁,就拿直接支付出卖人作为所有回租项目唯一答案。

应查本笔融资究竟是哪一模式、付款由谁发起、对方是谁、真实用途及金额。条文使用的是超过,一千万元整与超过一千万元不能混写;同一项目总额度大,也不代表每笔支付已达到这一具体门槛。反过来,不符合该特别门槛,不等于一般资金用途监测可以取消。

条文给出两项可供依法落实的路径

达到上述情形,金融租赁公司应委托承租人相关开户银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或者由金融租赁公司审核承租人的提款申请材料后,委托相关开户银行予以受托支付。条文是或者的结构,不能未经其他规则或合同依据,宣称全国所有业务都必须把二者同时重复履行。

采用哪项安排,应符合真实业务、机构制度及有效合同,并落实银行受托事项、支付依据、账户和相关记录。承租人自行请一家银行出具普通余额证明,不等于已完成金融租赁公司所委托的资金监管;机构看过一张发票,也不自动说明相应银行已按受托支付要求执行。

不可用拆单或模糊交易对象掩盖真实用途

对交易对象身份、资金用途及材料真实性,应有可复核的资料。具体支付是否属于同一笔、是否存在规避安排,应根据真实事实判断,不能只改付款摘要、临时借用关联公司账户,便称原本需要管理的款项已不在范围内。

同时,本条没有授权把每笔合法支出都直接冻结,也没有规定由某一家全国统一银行承接。应通过正式渠道确认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开户银行及具体材料要求,不轻信中间人声称付一笔通道费即可免监管。发生资料冲突,先说明缺口并依法核实,不补造合同或发票。

最终应保存业务模式、付款对象、单笔金额、真实用途、选择的管理路径、委托与审核过程、银行支付结果。第三十四条的提款条件和独立支付审核、第五十八条的业务档案要求仍须衔接,不会因选择其中一项路径而被免除。

本文依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持牌金融租赁业务规范,不能套用为普通企业所有大额付款的新许可门槛,也不替代其他金融、税务或合同规定。依据:[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12/06/540892/article.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