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合作开发技术,一方认为申请专利会公开技术秘密,不赞成申报;另一方认为既然对方不申请,自己就可以单独成为申请人。不同意公开申请与放弃共有申请权不是同一个意思,需要先核实成果属于哪种开发关系,以及双方已有的真实约定。
先确认是合作开发,不仅看合同名称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针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专利申请权的相关安排。企业只提供资金并委托另一方完成研发,与双方按照分工共同开发,权利依据可能不同。应核对合同、分工、研发投入和实际履行,而非见到共同署名的项目名称便直接认定全部成果共有。
成果还可能涉及既有技术、第三人权利及不同阶段的独立成果。应明确争议具体是哪项发明创造、何时完成、由谁实际贡献,不能把一方原有成果全部归入合作项目,或者仅凭持有一份试验报告就排除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反对申请,不能被写成自愿放弃
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法定安排下,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要求保密、暂缓公开、认为需要补做试验,均应结合真实意思确认,不能仅因对方没有在申报表上签字,就将其理解为已经放弃申请权。
擅自抢先以自己名义申报,可能引出权属和合同责任争议;取得受理凭证也不等于已经合法解决合作方之间的权利归属。拟申请前,将成果识别、申请主体、保密评估和对方回复保存完整,不通过删掉对方名称来绕过仍存在的分歧。
明确放弃共有申请权,另有不同后果
该条也规定,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除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因而,即使真的放弃,也不宜直接写成今后完全不得使用技术,仍须核对适用规则和双方约定。
放弃声明宜明确具体成果、权利、范围和后续安排,不能从一封只说本次会议不参加的邮件推导出来。涉及转让共有申请权的,还要分别核对其他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不能把放弃、反对和向外部转让混成一种手续。
谈判可以同时处理公开与利用问题
一方担心公开后无法继续保持商业秘密,另一方担心失去专利保护,可以由适当技术与法律人员核对方案,但不能未经合法依据向外部顾问散发全部未公开资料。比较可专利性和经营需求,不等于任何一方有权强迫对方接受特定申请路线。
可书面协商谁申请、费用、后续实施、对外许可和保密边界。达成新安排前,先保护试验记录、版本及提交时点,不在争执中破坏原始数据。双方确有约定应按实际约定判断,不能把法定补充规则当作所有合同均不可调整的固定答案。
潼南企业形成一份明确的权利意见表
列具体成果、开发关系、原约定、各方最新真实意思,以及尚未解决的公开和使用问题。对外申报人员得到明确、合法的授权和资料后再推进,不以临近项目验收为由把不同意写成已放弃。这样才能让研发成果进入适当保护路径,也减少单方申请后再争夺申请人身份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