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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设备时已知道设有抵押,后来被追索还能要求卖方承担权利瑕疵责任吗

购买生产设备时,买方已经知道设备上有抵押,后来抵押权人主张权利,买方认为自己付清货款就应由卖方赔全部损失。应先核买方订约时知道什么、卖方是否另作清偿或解除抵押保证,以及实际实现的是否就是已披露的权利,不能只凭买过抵押设备认定所有风险都由某一方承担。

订约前已知的第三人权利,有特别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此,需要保存订约前的抵押披露、查询、附件和谈判记录,确认买方是否真实知情,而非以交易后才收到的执行通知倒推其早已知道。

知情的内容也有范围。知道设备用于担保一笔特定借款,与知道它还被另设其他权利、已经进入处置程序,不是一回事。卖方不能把一次有限披露扩大成买方对任何未知负担都自愿承担,也不能事后补写风险告知来替代当时的实际沟通。

知道抵押,不等于卖方的一切承诺失去效力

合同可能明确约定,卖方用首期货款清偿借款、在指定日期办理解除,或保证交付时不再有抵押。这样的独立履行承诺,应按照实际内容审查,不能仅用买方原来知情,便让卖方无需解释自己为何没有完成约定事项。

反过来,双方明确按带抵押状态交易并据此确定价格,买方不能在已披露风险实际发生后,把没有得到过的清偿保证写进合同。拟主张继续履行、解除或赔偿,应指出违反哪项真实约定,以及违约与损失的联系,不能将担保债务的全部金额直接认作个人损失。

抵押期间转让,与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分开

第四百零六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及抵押权不受影响等事项有规定,还涉及当事人另有约定和通知等具体要求。签订买卖、支付价款和交付设备,并不当然使既有抵押消失。买方需要核实权利状态和可对抗关系,而不是只拿一张卖方开具的已收款证明当作解除凭据。

拟用价款清偿并解除时,应让债务、清偿金额、收款权限和解除办理衔接清楚。只把钱交给卖方,等待其以后处理,与已经取得有权主体确认并依法完成相应手续不同;不要为尽快拉走设备绕过关键核验。

发生追索,分别核实债务和设备范围

抵押权人实际提出了什么请求、担保债权是否到期、是否对应本设备,以及是否已经发生清偿、解除或其他变化,均要核对。对来源不明的催款,不宜直接再次代付;对正式诉讼、执行文书,也不能因已向卖方付过货款便置之不理。

长寿企业可把购买合同、披露资料、设备识别号、权利凭据、清偿和交付节点做成一张对应表。卖方违约、第三人权利真实性和买方知情范围,应在这张表中分别说明。保存原始往来,不擅自转卖、隐匿或毁损争议设备来阻止权利核查。

请求应围绕未被自己接受的具体风险

有约定解除抵押却未完成的,明确要求、期限及后果;存在隐瞒新增负担的,保存卖方说明与真实状态的差异;仅对已披露负担不满意的,则不能跳过第六百一十三条直接要求全部返还。把风险接受范围和额外保证写清,才能使处理回到真实交易条件。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