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已按项目要求锁货,采购方中标后却以“正式合同还没签”为由不下订单,是否违约,取决于双方此前究竟约定了立即买卖、将来签约,还是只表达合作意向。文件名称叫“框架协议”,不能替代这一步判断。
先认清中标指的是谁、哪一次交易
长寿企业为参与项目投标提前落实设备或原材料供应,可以把自己取得项目作为采购合同的生效条件。这里的中标是双方约定的外部条件,不能直接把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也当成依法招标形成的合同。
如果争议恰是采购招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拒签合同,则须另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合同成立的认定规则;依法必须招标等交易还要核对相应强制规定。两种情境混在一起,容易把“尚未签字”说成一概没有约束。
条件成就,不会自动填上双方仍未谈定的事项
若双方已确定设备型号、数量、单价、交货办法,并写明采购方中标后协议生效,中标事实符合约定,通常不能仅因没有再制作一份合同便否认现有合同。但须继续检查,双方是否另有“须经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才成立或生效”的明确安排,以及其后是否已有被接受的履行。
若约定的是中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另签采购合同,则要依真实意思判断是否属于预约。预约要求按约进行订约,不等于任何一方都能径直要求交付一个主要内容仍未确定的采购项目。反过来,虽然提及将来签约,但主要内容已确定且一方实施履行、对方接受,也不能只抓住“另签”二字否认本约成立。
选择继续供货,还是追究拒签损失
主张继续履行,应说明已经成立生效的采购义务是什么、现在是否能够履行、交付条件是否到来。对确属预约的交易,应具体指出对方拒绝订约或违背诚信磋商的行为,依约及相关规则计算损失,不能把整个项目预计利润直接作为必赔数额。
备货方还要分清通用库存与为本项目专门定制的部分。已转售货物、取消的采购支出、可以合理避免的仓储费用,都可能影响损失计算。决定停止供货或另找客户前,应把通知及货物处置安排留下记录。
用一份履行时间线把争议缩小
把前期协议签署、中标通知到达、正式合同磋商、备货通知、收货或付款依次对应起来,尤其保留完整附件和不同版本。最终应能回答三个问题:现有义务是否已生效,仍待协商的究竟是哪项,对方拒绝的是既有供货义务还是将来签约义务。解决这三个问题,才有条件确定催告内容和后续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