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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约定先付预付款,付款未到位与拒绝发货的通知顺序

供货合同约定收到预付款后发货,买方未付足,卖方是否可以直接不再供货?应先核对双方履行顺序、预付款条件及卖方是否已经作出其他承诺,再区分暂缓履行与解除合同。长寿供销企业不宜把“有权暂不发货”直接理解成可以无期限沉默、任意转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

付款条件是否已经真正到期

核对合同要求的发票、担保、排产确认或其他先决事项是否完成,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日期是否明确。卖方自己尚未履行约定前置义务时,不能只截取“先付款”主张对方违约;买方也不能用内部审批未完成当然改变已经到期的义务。

民法典有关先后履行抗辩的规则,需要对照应先履行的一方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符合约定。合同未明确先后顺序或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的,应另行适用相应规则,不能把所有争议统一称作先履行抗辩。

通知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确认未收到的金额、应付日和依据,附账户及对账,排除付款在途、付错合同或双方抵扣造成的误差。第二层,说明暂缓哪些发货、何时恢复及希望对方补正的合理安排。第三层,如考虑解除,核对约定或法定条件、催告及通知要求,不能把一封“暂不发货”自动当作有效解除。

事项应保存的材料要回答的问题
付款事实回单、银行入账、抵扣及对应订单实际缺多少预付款
履行准备备货、生产、检验及交期材料卖方能否按约履行、暂缓哪些部分
通知与回复催告、送达、补付及协商记录双方何时明确违约和补救安排

买方只付一部分时,还应看是否可以合理分批履行以及合同整体目的,不能机械按付款比例拆分本应整体交付的设备,也不能对可分订单一概无限扩大拒绝范围。

已备货损失需要证明并减损

卖方主张仓储、停工或货物贬损等,应说明与买方违约的因果、实际金额和合理减损措施。普通可替代商品与专门定制货物的转售条件不同,不能为扩大索赔而放任库存损坏。买方主张因停供产生损失,也应如实交代自己付款状态及其他原因。

长寿企业可在催款时附清楚的订单、预付款与发货状态表,避免财务和销售分别发出相反指令。暂缓、继续履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应作明确选择,既保留合法权利,也给对方一个可以实际履行的补救路径。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